[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403X1/2022-00037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 石柱府办发〔2022〕24号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修订)》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2-02-17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修订)》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2224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217



石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修订)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适应新形势下疫情防控需要,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规范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狂犬病和兔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处置工作,防止疫情势态扩大,把损失降到最低。根据《重庆市重大动物疫病紧急疫情防治应急预案》特修订本方案。

一、成立应急预备队

(一)组建应急指挥机构。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县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是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委、县城市管理局、县林业局、重庆市邮政管理局二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县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的需要,决定增加或减少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均要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联络员,负责联络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委,由分管畜牧兽医工作的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

(二)职责分工

1. 县人民政府职责

人民政府对全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负总责,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修改、完善全县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储备应急处置物资;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发布疫区封锁令;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协调调度公安警力及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增援力量,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1. 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负责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治重大疫病指挥部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状况,执行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的指示和命令;指挥全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发布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及处置指令,报请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处置预案或采取其它紧急措施,实施应急处置。

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作好疫情的监测和预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会诊动物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对疫点内患病及易感动物的扑杀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等无害化处理;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负责疫苗、消毒药品、诊断试剂、器械(免疫、消毒、扑杀等)、防护用品、无害化处理等防疫物资的组织、储备和调配;提出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扑杀补贴等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宣传法律法规和培训疫情处置人员防控和自我保护知识。

3.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协助县政府领导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上报、情况通报和应急处置工作和上传下达,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管理,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有效协调新闻舆论,把握正确舆论导向,防止新闻炒作。

县农业农村委:履行县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督促落实相关职能职责,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收集,协调县级有关部门、有关乡镇(街道)做好配合工作;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物质的储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和疫病监测,监督、指导和协调疫情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消毒等措施的实施。

县公安局:负责疫区封锁,疫点(区)社会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疫源追踪、疫点和疫区内易感动物的扑杀,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搭载病死畜禽及畜禽产品车辆的查处;维护疫区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项资金和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按照疫情处置需要,及时进行资金调整和拨付,强化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人员的民政救助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运送处置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高速路口检验消毒、查证和疫区封锁工作,对客运车辆搭载活畜禽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对搭载病死畜禽及畜禽产品车辆的查处。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提供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遥感影像数据和三维地图。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好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养殖户、畜牧兽医人员、经营户等高危人群的疫情监控、预防注射和病人的诊治工作;人畜共患传染病在人群中发生时,及时将疫情报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农业农村委;协调组织各级卫生部门力量参与疫情处置,及时采取扑灭传染源和切断传播途径等控制措施,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向人间传播;加强对餐饮等使用动物产品行业的卫生监督,设立定点医院收治人畜共患疾病患者;负责启动、组织、指挥和实施人畜共患疫病应急预案。

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加强对疫区动物及产品交易市场管理;负责牵头处置动物及产品交易市场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加大对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封有关产品并协助进行无害化处理;特殊情况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关闭动物及产品交易市场。

县商务委:负责牵头处置商场、超市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密切关注群众生活必需品市场动态,做好动物产品的储备、组织和价格监测供应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扑杀畜禽的无害化处理选址工作,开展疫区环境监测;协助做好餐厨剩余物处理工作;严厉查处养殖环节、屠宰环节环境违法行为。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餐厨剩余物统一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管,细化和落实餐厨剩余物的无害化处理,杜绝因餐厨剩余物的监管不当导致疫病发生风险;依法对城区内擅自饲养畜禽的行为进行查处;清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行为;负责督促落实广场鸽等市政场所观赏动物的防疫措施;负责管辖城市公共区域的无主动物尸体打捞及无害化处理。

县水利局:负责管辖水域环境无主动物尸体的打捞,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导下开展无害化处理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野生动物(不含人工饲养)的疫情监测工作;负责牵头处置陆生野生动物发生的重大疫情。

重庆市邮政管理局二分局:负责加强畜禽肉及其制品的邮件、快递的监管工作。

二、报告

责任单位: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兽医门诊、动物检疫员,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及其产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社区)干部,村级防疫员。

报告内容:发现可疑重大疫病应逐级及时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或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73332169),报告疫情发生的村、组、户、时间及联系电话,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三、核查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

核查内容: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组织有关专家赶到现场,对隔离动物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追查疫源、核查疫情。对初发疫情或临床症状不典型的,采集病料,送市动物疫病诊断机构进行实验室诊断;对连续出现疫情或临床症状较为典型的,根据临床症状和流行病学现场会诊,若疑似重大动物动物疫病,根据核查情况制定疫情处置方案。疫情特别紧急的,按“早、快、严、小”的原则,请示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采取先行处置,同时采样送市动物疫病实验室诊断确认,作为先期现场扑杀处置的依据。

四、响应

(一)疫情分级

一般疫情(三级疫情):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单个疫点,且范围局限的;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30日内发生5个以下疫点的。

重大疫情(二级疫情):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在30日内发生2个及以上疫点的。

特别重大疫情(一级疫情):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在30日内发生5个及以上疫点的。

(二)应急响应

一般疫情(三级疫情)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负责指挥,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派人指导、督促处置。发生疫情时,立即组建现场处置指挥部,初步核实动物疫情后,在向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的同时迅速启动本地应急预案,全力控制动物疫情发展态势。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派人进行现场指导、督促,需要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的,按照程序报批办理。

重大疫情(二级疫情)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指挥。确定发生重大疫情后,由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提出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立即发布疫区封锁令,组建现场处置指挥部,负责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全面处理。

特别重大疫情(一级疫情)报请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市级现场处置指挥部的安排,全力做好各项工作。

五、公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六、隔离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养殖业主、经营者。

隔离对象:对疑患重大疫病的动物及同群(舍)动物进行隔离,强制消毒,禁止无关人员、动物出入隔离场所。

七、封锁

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委、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程序及内容:疫情一旦核实,县财政局及时增加应急资金、县农业农村委增加防疫物资储备,紧急调拨资金、物资、药品、疫苗、人员等,及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严格划定,调查疫源,启动应急预案,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人民政府接到县农业农村委的封锁报告后,及时发布封锁令,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应急方案要求落实,扑灭疫情。必要时,按程序报批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八、扑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根据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或县农业农村委重大疫情处置方案或处理意见,立即组织当地公安、应急、卫生、兽医、村组干部,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下对染疫动物和同群(舍)动物采取扑杀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同时做好养殖者或经营者的解释和说服工作。

九、销毁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疫点离集中无害化处理场近的,将已扑杀的动物密封包装后用密闭车辆送达处理地点;疫点距处理场远的或没有处理场的,可采取焚烧后深埋的方式进行处理,小的动物可直接深埋消毒处理。

十、消毒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养殖业主。

(一)饲养场、圈舍、用具、屠场、车辆的消毒。对病害动物的饲养场、扑杀病害动物、处理病尸过程中所污染的场地、车辆,先用机械消毒,然后用有效消毒剂作喷洒消毒,每日一次,连续七天;对被污染的屠场(车间),先用机械消毒,然后用有效消毒剂作喷洒消毒,每日一次,连续七天。

(二)被污染的器具消毒。被污染的用具用有效消毒剂浸泡消毒;被污染的衣服、鞋等用有效消毒剂浸泡消毒。

(三)隔离场所消毒。隔离的出入口设消毒池,用有效消毒剂水溶液进行消毒,圈舍每天用机械消毒法、有效消毒剂喷洒消毒一次

(四)疫点(疫区)出入口的消毒。首先在疫点(疫区)出入口设消毒检查站,站口地面设消毒池,用有效消毒剂水溶液进行消毒,过往车辆、行人经过消毒池进行消毒。装载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用有效消毒剂作严格的喷洒消毒

(五)终末消毒。解除封锁令前对疫点进行一次彻底的机械消毒和化学药物消毒

(六)污物和污染物集中堆放,用坑(堆)生物发酵消毒法进行消毒。

十一、紧急接种及普查疫情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对疫点3公里范围内所有畜禽开展疫情普查和紧急免疫接种。

十二、封锁令的解除

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解除时间:疫点内所有的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彻底消毒,封锁21天(猪瘟40天)后,经市(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组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提交县指挥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解除封锁令。须向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申请解除的,由县人民政府(县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书面申请解除封锁。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六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疫情被扑灭。

十三、扑杀动物的补偿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补偿标准:对捕杀的病畜和同群畜的损失进行补贴,市级以上财政承担80%,县级财政承担20%,具体补贴标准按《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实施方案》(渝农规〔20213号)文件执行。

十四、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流程图(见附件)

十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方案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09106)文件同时作废。










附件

石柱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流程图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修订)》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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