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6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功能的网站;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全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市级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贯彻实施网络强国战略,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推进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掌上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县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负责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做好综合协调、开办整合、考核评价和督查问责等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党政办或指定科室、县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或指定科室是本乡镇(街道)、本部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县政府办公室是石柱县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各乡镇(街道)党政办或指定科室、县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或指定科室是本乡镇(街道)、本部门政府网站的主办单位,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履行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

第六条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承担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日常运行保障工作。县电子政务服务中心是石柱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承办单位,承担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第七条机构编制、公安、通信管理部门是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协同监管单位,负责协同做好党政机关备案、公安机关互联网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等工作。全县各级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规范运维管理

第八条 全县只开设一个政府门户网站,乡镇(街道)和县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允许单独建设政府网站,已有的要尽快将内容整合至县政府门户网站,集中进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

第九条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办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同一平台上开办有多个账号的,应及时予以清理整合;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清理优化,确属无力维护的应予以关停。禁止任何个人以单位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未予核准的平台上开办政务新媒体。以单位名义开办的,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申请开办。

第十条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全县政务新媒体实行备案制度,各单位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的,应事先征求县政府办公室意见。确需启动相关程序的,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向县政府办公室提交《政务新媒体备案表》,县政府办公室接到备案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上一级主管单位报备。

第十二条纳入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的政务新媒体,需要关停注销的,应在第三方平台完成注销且确保无法查询;需要变更的,应在第三方平台完成变更且可查询,同时通过本级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政务新媒体向社会发布注销、变更公告后,方可提请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完成关停注销、变更等工作。

第四章网站栏目设置

第十三条县政府网站栏目设置应遵循科学合理、查询便捷原则,对于信息无法支撑的栏目和目录应优化归并。各单位需调整栏目时,应向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申请,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调整并对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县政府网站栏目的设置管理采取分级负责方式,乡镇(街道)、县政府部门负责本级本部门网站栏目的设置管理。

第十五条为便于精准管理,县政府门户网站栏目依据分类管理机制,进行差异化管理。具体分类如下:

1. 概况宣传类:包含石柱概况、石柱历史、物产资源、行政区划、经济社会、民族人口、康养石柱、文化旅游等栏目,以上栏目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未发生变化的应每年复核1次。

2. 动态信息类:包含石柱要闻、部门街镇等栏目,以上栏目每7天至少更新1条。

3. 统计数据类:包含数据发布、进度数据、办理数据公开等栏目,以上栏目每月至少更新1次。

4. 政民互动类:包含公开信箱、意见征集等栏目,以上栏目简单常见问题咨询5个工作日内答复,其他问题按规定答复;留言信息每1个月至少公开1条。

5. 文件政策类:包含政策文件、政策解读、政策问答、公示公告、人事信息等栏目,以上栏目每6个月至少更新1条。

6. 报告类:包含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统计公报、政府网站工作报表、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等栏目,以上栏目每12个月更新1条。

7. 重点领域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部门要求公开的重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栏目更新时间进行更新。

8. 政务服务类:“渝快办”栏目链接重庆市政务服务网,由县行政服务中心依据服务事项具体变更情况,督促各相关责任部门依照相关要求及时更新。

第五章信息来源保障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准确信息,建立保密审查机制,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严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凡转载发布的信息均应注明来源,保证来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严禁转载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和商业广告等经营性信息。

第十八条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应提前做好沟通协调。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外,应当去标识化技术性处理。

第六章信息发布审查

第十九条坚持“谁发布、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按照“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既要确保公开政府信息安全,又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促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相关业务部门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有关规定。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如有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布以下信息:

(一)标注有密级的文电、资料;

(二)未标注密级,经审查发现涉密的文件资料;

(三)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四)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五)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身份证号、金融账号、联系电话等)的政府信息;

(六)商业广告;

(七)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

第二十二条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二十三条转载中央和国务院公开发布,以及其他网站发布的机关单位文件、电报,转载页面要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切实做好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与网站服务提供商及社会化服务单位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确保网站安全,保证一旦出现突发情况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二十五条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承办单位应加强对服务提供商及社会化服务单位的管理,应与服务提供商及社会化服务单位签订信息安全保密协议,明确职责划分,强化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安全监管,保障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出现安全问题,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应加强信息安全审核把关,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对外发布。对负面、发布后可能会引起舆情的信息内容,确需对外发布的要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方能发布,并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后续问题。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互动内容的监管,网站互动系统主管部门应强化审查,对散布有碍安定团结、歪曲事实、危害社会的信息内容要及时妥善处理,以免造成不良社会舆论。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密码要明确专人使用,定期更换密码,严禁在公共场所、公用设备登陆政务新媒体账号。

第三十条 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对于泄露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加强管理,确保不泄露。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公众要求保密的个人信息及诉求事项,不得泄露、扩散可能对个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

第八章网站创新管理

第三十一条政府网站要积极探索个性化服务、开放式架构、大数据支撑等创新应用,积极拓展网站服务边界,强化与政务服务网信息共享,以用户为中心,借助大数据技术,为用户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智能化服务,主动推送用户所需信息。

第三十二条 鼓励各单位探索创新,推动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互联互通、协同联动、整体发声。落实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与融媒体中心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信息发布、解读回应等工作。

第九章机制保障

第三十三条县政府办公室对全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开展信息安全检查,对其制度建设、运维管理、安全保障、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

第三十四条县政府办公室对全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开展日常监测和绩效考评,每月进行通报检查情况并公开发布。各地各部门要对日常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迅速整改、及时反馈。

第三十五条对国务院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检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由县政府办公室对主管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主管单位按规定提交书面检查整改报告。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要加强经费保障,做好业务培训。对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个人按相关规定予以激励表扬。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事件的,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十七条要与宣传、网信、机构编制、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加强配合协作,共同做好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建设、运维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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