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沱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沱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 知
西沱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沱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村(社区),镇辖各单位:
《西沱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沱镇人民政府 |
2024年2月20日 |
(此件公开发布)
西沱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西沱镇人民政府编制
2024年2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暂行)》《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救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群测群防,发挥现代科技和专业支撑作用,依托消防救援、专业救援、军民联动、社会自愿群体等多种力量,有效预防和科学应对地质灾害。
统一领导,分工联动。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行业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加强沟通协调,社会共同参与,实现联动互通,努力构建全社会共同防灾格局。
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由镇党委、政府首先作出应急响应。根据灾情(险情)等级,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镇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应对工作。
1.5灾害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地质灾害灾情分级详见下表:
分级 损失 |
特大型 (Ⅰ级) |
大型 (Ⅱ级) |
中型 (Ⅲ级) |
小型 (Ⅳ) |
直接经济 损失 |
≥1000万元 |
≥500万元、 <1000万元 |
≥100万元、 <500万元 |
<100万元 |
因灾死亡 人数 |
≥30人 |
≥10人、 <30人 |
≥3人、 <10人 |
<3人 |
地质灾害险情分级详见下表:
分级 损失 |
特大型 (Ⅰ级) |
大型 (Ⅱ级) |
中型 (Ⅲ级) |
小型 (Ⅳ) |
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
≥10000万元 |
≥5000万元、 <10000万元 |
≥500万元、 <5000万元 |
<500万元 |
需搬迁转移 人数 |
≥1000人 |
≥500人、 <1000人 |
≥100人、 <500人 |
<100人 |
1.6应急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分级,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对应Ⅰ级应急响应,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对应Ⅱ级应急响应,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对应Ⅲ级应急响应,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对应Ⅳ级应急响应。
Ⅰ级、Ⅱ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响应处置工作,经国家工作组、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预案启动及终止。
Ⅲ级、Ⅳ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响应处置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作出应急响应。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决定响应终止。
2应急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镇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机构(以下简称“镇地指”)是镇自然灾害应急专项指挥机构。
镇地指指挥长:镇政府分管副镇长(分管规划和自然资源);
副指挥长:党的建设板块、平安法治板块、经济发展板块工作人员;
镇地指成员单位:镇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镇专职消防队、镇派出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所、天然气站、万吨水厂、镇水厂、西沱中学、西沱小学、西沱第二小学、镇辖各村(社区)等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减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在县地指领导指挥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具体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市、县政府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镇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机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地指办”)设在镇平安法治板块,办公室主任由平安法治板块工作人员担任,承担指挥机构日常工作。
各村(社区)应设立本级灾害防治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的领导指挥与统筹协调。
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1)负责组织制订实施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村(社区)、重要区域、重点企业以及地质灾害点的应急方案。
(2)当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时,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撤离、转移、安置、救护受灾群众等先期处置;在县地指的指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并负责灾后善后和维稳等有关工作。
(3)组织开展Ⅲ级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响应先期处置工作;负责Ⅳ级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2.3现场组织机构
当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县地指根据实际情况,在受灾地区设立现场指挥部。
发生Ⅰ级、Ⅱ级灾(险)情时,在市级现场指挥部未成立前,由县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镇党委、政府负责人为其成员,领导组织开展先期救援工作。
发生Ⅲ级、Ⅳ级灾(险)情时,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或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指定。镇党委、政府负责人为其成员,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迅速了解灾害情况及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地指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市地指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组,主要职责为:
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和镇党委、政府有关负责人组成。主要任务是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协调抢险救援工作,收集汇总相关工作情况,撰写汇报材料和上报,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调查监测组: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和镇政府配合。主要任务是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开展应急调查和动态监测,实时观测救灾场地安全变化及监控次生灾害。向现场指挥部提供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提出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相关建议。
(3)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单位、队伍及社会救援组织配合。主要任务是制定并组织实施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治理相关措施。
(4)治安防范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武警中队和镇政府配合。主要任务是维护地质灾害现场警戒区治安,协助组织人员疏散撤离;防范打击趁机盗窃、抢劫救灾物资和公私财产,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5)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卫生系统有关医疗单位、县红十字会配合。主要任务是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重伤人员转运救治;开展受伤人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心理疏导;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防范和控制传染病暴发。
(6)新闻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主要任务是负责新闻发布及与新闻媒体的联络协调工作,舆情管控工作。
(7)调查评估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和镇政府配合。主要任务是对该地质灾害事件的灾情、影响、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问题开展调查分析,对事发地、行业主管部门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8)后勤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县城市管理局、县民政局、县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配合。负责提供气象、水文变化情况,抢险救援应急电力、供水和通信保障;负责地质灾害现场的公路、水路、铁路交通运输保障,交通管制和道路交通疏导;做好应急拨款准备,调配、发放应急救济资金和物资;落实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抚恤和经济补偿等;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后勤保障。
(9)专家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等部门配合,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救援和治理等方面专家成立县级地质灾害应急现场专家咨询组,会商研判地质灾害预警及应急响应级别,为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3预防预警
3.1预防
镇人民政府、镇各行业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推进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巡查,特别要重点加强人员密集区、重要基础设施周边、重要交通干线、农房周边、旅游景区等区域排查,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建立台帐,并按规定将排查结果、危险等级及防灾责任单位向社会公布。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估工作,科学划定地质灾害风险等级,建立地质灾害风险台账,分类分级管理地质灾害风险。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工程建设活动监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落实工程建设活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
配合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对威胁城市集镇、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重要交通干线沿线的重要隐患点,以及可能威胁航运安全的重要隐患点进行重点勘查。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配合实施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城市建设、生态修复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结合土地整理、易地搬迁、危旧房改造、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实施地质灾害避险移民搬迁工程。
3.1.3落实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
按照县级编制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县级批准实施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重点防范时期、重点防范区域、重要隐患点,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予以实施。
3.1.4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各村(社区)、镇政府各板块、镇辖各单位要夯实群专结合的“四重”网格监测预警体系,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加强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群测群防监测,并逐步推进实施地质灾害智能化监测预警,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专业监测。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重要天气时段落实专人开展巡查。
镇政府对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制订单点防灾预案,落实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驻守地质队员、县级技术管理员“四重”网格人员和岗位职责,开展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专业队伍实施专业监测预警工作;因地制宜使用声光报警器、鸣锣吹哨、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受威胁群众发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镇政府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规划和自然资源牵头、专业支撑、部门协作、基层组织、全民参与”的地质灾害共同防治责任机制,将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落实到有关单位、村(社区)组。各村(社区)、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和主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要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明确防治责任主体,督促落实防治措施。
3.2预警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包括地质灾害年度预测、地质灾害风险预报。
地质灾害年度预测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气象局提出,纳入年度防灾方案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按《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县气象局会商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预警分级表见附录9.3)。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当预警等级为Ⅳ级时,不向公众发布,根据需要通报有关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和“四重”网格员;当预警等级达到Ⅲ级及以上或气象台短时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并通报有关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和“四重”网格员。
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其中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监测结果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批准后发布(监测预警分级见附录9.4)。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区域气象风险预警:
(1)当预警预报等级为红色(Ⅰ级)时,通知地质灾害防治“四重”网格人员加强排查巡查,加大监测频率,高度关注致灾体的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2)当预警预报等级为橙色(Ⅱ级)时,通知地质灾害防治“四重”网格人员加密监测,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3)当预警预报等级为黄色(Ⅲ级)时,通知地质灾害防治“四重”网格人员注意查看隐患点变化情况,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
(4)当预警预报等级为蓝色(Ⅳ级)时,通知地质灾害防治“四重”网格人员注意查看隐患点变化情况。
单点监测预警:
(5)当预警预报等级较低或在非汛期未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而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地质灾害防治“四重”网格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注意防范;当发现临灾特征时,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4应急响应
4.1灾情(险情)报告
已经受到灾害的为灾情,已经产生危险的为险情。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获悉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负责地质灾害险情信息统计报告,镇应急管理办负责地质灾害灾情信息统计报告,镇政府各板块及镇辖各单位之间应建立地质灾害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机制。情况紧急时,可采取发布预警信号、通知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等措施。
紧急报告联系方式、县地指成员单位值班电话、镇应急值守电话见附录。
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分级报告。情况危急时,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必要时可强行避灾疏散。
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第一时间核实灾(险)情情况,按20分钟电话报告和40分钟书面报告要求,及时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地指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报前必须与镇政府办公室统一口径。
镇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向县地指办报告地质灾害灾(险)情(日报)、重要地质灾害灾(险)情(专报)信息、地质灾害灾(险)情速报。同时,镇党委、镇政府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应同时抄送县地指办。
当发生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镇指挥机构应第一时间向县地指报告。当发生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后,镇指挥机构根据发生的地质灾害类型和级别启动响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并及时将核实的地质灾害情况、处置情况、后续工作有关情况向县政府和县地指办报告。
经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核实不属于地质灾害的,应主动协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正常渠道上报。经调查认定属生产经营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报送信息。
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可不受分级管理要求限制。
4.2灾情(险情)应急响应
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组织或有关单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按照分级应对原则,结合灾情(险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Ⅳ级应急响应主要措施
Ⅳ级地质灾害灾情由镇指挥机构负责牵头先期处置应对时,按以下Ⅳ级地质灾害灾情流程处置,必要时,由县级指挥机构到场牵头处置后,配合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1)镇有关负责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受灾情况,设置警戒区域、撤离并妥善安置危险区群众、根据情况开展现场搜救,并迅速上报县政府或县指挥机构,同时抄报县级有关部门。
(2)镇政府或镇指挥机构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组织镇地指成员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将情况上报县地指及县应急管理局。
(3)镇指挥机构迅速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抢险。主要包括:开展应急调查,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险区内,疏散并妥善安置群众。开展24小时应急监测,加强趋势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现场科学搜救,避免次生灾害和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甚至采取强制撤离等强制措施,防止灾情扩大。
(4)镇指挥机构对灾害损失进行核实,对重要工程设施及大中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24小时内向县地指报告。
(5)必要时邀请县地指或县级相关部门、专家到场指导救灾。
Ⅲ级、Ⅱ级、Ⅰ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时,镇指挥机构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负责灾情(险情)和先期处置情况的收集、上报。配合县政府(县地指)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撤离、转移、安置、救护受灾群众等先期处置;在县地指的指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并负责灾后善后和维稳等有关工作应急处置。除严格执行Ⅳ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迅速汇总受灾情况和先期开展处置情况,在20分钟内电话和40分钟内书面报告县政府、县地指和县应急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2)迅速组织地质灾害专家增加专业监测,监测数据及分析结论应随时报送市地指。
(3)第一时间调集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先期处置,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4)根据上级地指安排,配合做好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5)必要时,镇指挥长由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6)危急时可采取强制拆除危险建筑物等必要措施。
4.2.3响应调整和终止
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当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有加重趋势时,及时提级响应;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时,可视情况降低响应级别。
经评估确定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和新闻报道
5.1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地质灾害受灾人员给予救治、救济,做好灾民安抚、转移安置、灾后后续监测及必要的防范等善后工作。迅速对地质灾害现场进行清理,排除障碍,恢复交通,保障城市功能,统筹安排灾区的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工作。
污染物处理、征用补偿: 地质灾害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按环保要求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及时归还并按地方补助标准给予适当的征用补偿。
5.2社会救助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社会、个人等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由县应急管理局、县红十字会等单位接受,并按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5.3 保险理赔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有关规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5.4调查评估
配合上级应急管理局做好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5.5新闻发布
信息发布工作由上级有关单位实施。
5.6责任追究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对有以下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
(1)对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和迟报、漏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
(2)拒不执行灾害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影响、干扰和阻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4)人为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灾情,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5)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与通信保障
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构建由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对讲机等保证日常应急管理联络安全、畅通。镇地指成员单位及各村(社区),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全镇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等方式实现镇辖各单位间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全镇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6.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镇人民政府、镇辖各单位要加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先进实用的科研成果运用,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
6.3应急救援装备
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根据工作任务要求配备适宜的工作装备。
6.4资金和物资保障
应建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救援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加强抢险救灾物资保障,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6.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做好人员及物资运输保障,公安部门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维护管理。
6.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尤其要预防因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6.7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保障抢险和救灾的电力供应、电力安全,保证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6.8供水保障
供水部门负责保障抢险和救灾的水源供应、用水安全,保证应急救援现场的供水需要。
6.9供气保障
供气部门负责保障抢险和救灾的燃气供应、用气安全,保证应急救援现场的供气需要。
6.10治安保障
镇政府负责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公安部门负责治安保障,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社会稳定。
6.11制度保障
镇各村(社区)、镇辖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检查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灾情速报等日常应急管理制度。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标准化建设,加快制订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组织体系、应急救援组织指挥调度体系,为保障预案有效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镇政府各板块、村(社区)、镇辖各单位应利用多种途径、多层次、多方位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预案培训
本预案发布一个月后,平安法治板块应组织召开镇地指会议。各村(社区)、镇辖各单位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系统有关人员的学习培训,熟悉本级预案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7.3预案演练
镇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实战演练;在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指导下辖区内所有隐患点开展一次简易应急演练,做到全覆盖;并及时将演练评估报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7.4监督检查
平安法治板块会同镇其他板块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督查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镇地指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单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8附则
8.1名词解释
(1)重要地质灾害:指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和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市地指应对的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地质灾害。
(2)四重网格员:指群测群防员(地防员)、片区负责人、驻守地质队员、区县技术管理员等四重地质灾害基层监测预警预报人员。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平安法治板块编制并负责解释。
8.3预案颁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4预案管理
制订或修编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后,需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8.5预案修订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期限最长为5年。
8.6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9附录
9.1县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处置流程图
9.2西沱镇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组织体系框架图
9.3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分级表
9.4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分级表
9.5紧急报告(报警)通讯录
西沱镇党政办公室 2024年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