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4881W/2023-0003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发改委 [ 发文字号 ] 石发改〔2023〕313号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石柱县市场准入规范管理工作制度》等5个制度文件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08-10 [ 发布日期 ] 2023-08-10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石柱县市场准入规范管理工作制度》等5个制度文件的通知



石发改〔2023〕313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石柱县市场准入规范管理工作制度》等5个制度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全面提升市场准入效能工作推进机制(试行)》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委草拟了《石柱县市场准入规范管理工作制度》等5个制度文件,经征求意见并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石柱县市场准入规范管理工作制度     

2.石柱县市场准入违规问题清查工作制度

3.石柱县市场准入违规问题投诉举报工作制度

4.石柱县市场准入违规问题处置和整改工作制度

5.石柱县市场准入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10日

 (主动公开)

附件1

石柱县市场准入规范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准入规范管理,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按照《重庆市全面提升市场准入效能工作推进机制(试行)》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施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三条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其相关工作制度应通过门户网站、信用重庆(石柱)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实现负面清单事项实时查询。

第四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所列禁止准入事项,不得进行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所列许可准入事项,应当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指导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不得在办理环节违规设立其他准入条件。

第五条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不得违规另设行政审批和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不得对外地企业进入本地设置准入壁垒,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准入条件。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应严格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所列事项,认真梳理市场准入类审批事项,全面清理清单之外违规设立的准入许可、准入环节违规设置的隐性门槛,不在清单之内、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的,以及存量证照(含电子证照)存在禁止准入措施中规定内容的,一律按程序取消。

第八条《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修订和调整,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应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及地方性法规、县政府规章制定修订等情况,深入梳理研究有关事项,提出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行修订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应按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修订调整情况,动态梳理调整本单位本系统负责的负面清单许可准入事项的管理权限、审批流程、办理要件等信息。

附件2

石柱县市场准入违规问题清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准入违规问题清查,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按照《重庆市全面提升市场准入效能工作推进机制(试行)》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应落实市场准入违规问题清查的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市场准入违规问题清查的具体工作人员应具备从事市场准入违规问题清查的业务能力,并不断加强市场准入方面相关业务知识及政策法规的学习。

第三条     市场准入违规问题清查范围为本单位、本系统涉及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各方面工作。

第四条     市场准入违规问题清查频次应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     市场准入违规问题清查可采用查询网络平台、监督日常政务、查阅相关资料、收集有关意见线索等方式,灵活多样开展清查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应建立市场准入违规问题清查台账,市场准入违规问题清查结果应在每季度末3个工作日前报送至市场准入牵头单位。

附件3

石柱县市场准入违规问题投诉举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畅通市场准入违规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市场准入违规问题线索收集,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按照《重庆市全面提升市场准入效能工作推进机制(试行)》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发展改革委是全县市场准入违规问题投诉举报的总受理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是本单位、本系统范围内市场准入违规问题投诉举报的受理单位;对一个单位内部科室或人员的投诉举报可以向某单位、某系统进行投诉举报或直接向县发展改革委进行投诉举报;对某乡镇(街道)或某个单位的投诉举报,直接向县发展改革委进行投诉举报。

第三条 市场准入违规问题投诉举报可以通过信函、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反映。信函收件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营商环境科(收)、收信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城南路4号、邮编:409100;投诉举报受理电话:023-73208278;投诉举报受理邮箱szyshj2022@163.com。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举报投诉内容属于本单位、本系统职能职责范围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举报投诉内容不属于本单位、本系统职能职责范围的,要将举报投诉材料转交有权受理单位或指导举报投诉单位(举报投诉人)向有权受理单位进行举报投诉。

第五条 市场准入违规问题投诉举报应客观公正地反映诉求,做到反映具体单位或人员、具体问题清楚,投诉举报人可以不署实名,但应留下可以正常进行联系的联系方式。严禁以诋毁、诬陷以及谋取不当利益等为目的,主观臆断、歪曲事实,滥用投诉举报。

第六条 各级市场准入违规问题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对举报投诉单位或个人信息进行保密;除被举报投诉单位确需与举报投诉单位或个人直接进行沟通、交流或协调外,不得将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信息透露给被举报投诉单位;不得将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信息直接透露给被举报投诉人。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以任何理由对举报投诉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对故意歪曲事实或以谋取不当利益等为目的,滥用投诉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纳入信用中国失信惩戒。

附件4

石柱县市场准入违规问题处置和整改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准入违规问题处置和整改,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按照《重庆市全面提升市场准入效能工作推进机制(试行)》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场准入违规问题按照谁清查谁负责、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置,对清查发现或投诉举报受理发现的问题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给问题涉及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应建立市场准入违规问题处置和整改工作台账,逐项整改销号。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接到市场准入违规问题处置任务后,应组织人员对涉及的市场准入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分析问题原因,提出整改工作举措。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按照问题属性提出整改计划完成时限,一般问题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复杂问题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特别复杂的问题经报请县市场准入牵头单位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最长整改时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含公休日和节假日)。

第五条 对跨区域、跨部门的市场准入违规问题,涉及单位应加强协同,共同调查、核实、处理,落实问题整改。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完成市场准入违规问题整改任务后,应形成整改工作总结报县级市场准入牵头单位,同步反馈协同单位。对举报投诉的问题,应在完成整改工作任务后1个工作日内向举报投诉单位或个人进行回复。

第七条 县发展改革委应统筹全县市场准入违规问题处置和整改工作,对市场准入违规问题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督促问题整改全面彻底。

附件5

石柱县市场准入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准入工作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按照《重庆市全面提升市场准入效能工作推进机制(试行)》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发展改革委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市场准入工作跟踪督导,指导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开展市场准入工作,督促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准入、问题清查、整改等工作。

第三条将市场准入违规问题清查、整改等工作纳入全县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对市场准入违规问题主动清查、整改工作不力,相关问题被国家作为市场准入违规问题典型案例进行通报的单位,将在营商环境考核中进行扣分。对市场准入工作开展情况较好,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情况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将在优化营商环境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四条对在市场准入日常工作中或跟踪督导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存在涉嫌违纪违规的,应移交县纪委监委进行调查处理。

石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38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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