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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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县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15〕15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县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3日       

石柱县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渝委发〔2015〕13号),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石柱委发〔2015〕11号)精神,根据《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是指县财政统筹安排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创新发展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是基础与前沿研究、应用研究与开发、集成示范、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科技研发基地建设、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等创新创业计划和组建创新创业投资基金。

(一)基础与前沿研究,主要支持根据科技发展规律开展新理论、新原理、新方法等原始性创新研究,以及高技术领域中具有前瞻性、先导性和探索性的重大技术研究项目。

(二)应用研究与开发,主要支持面向终端用户的新产品、新系统、新品种开发,或为已有和正在开发的新产品、新系统、新品种开发性价比更高的零部件、子系统、中间体,或为前两者配套的新材料、新工艺与装备、新技术、标准与规程等开发的项目。

(三)集成示范,主要支持通过集成应用已有科技成果,开发出有战略意义和市场竞争力的面向终端用户的新产品、新系统、新品种并进行产业化或规模化应用示范的项目。

(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主要支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成规模、结构和水平,适应石柱发展需要的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工程开发、产业化支撑和科技公共服务人才队伍,特别注重培养、引进科技领军和产业急需的人才及团队。

(五)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主要支持建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规模和水平的科学创新、科技创业、科技推广、科技综合四类示范基地。

(六)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主要支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制度性现实问题,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和政策法规与管理研究的项目,重点支持科技成果与科技人才评价、创新激励政策研究的项目。

(七)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主要支持围绕县域特色产业发展和绿色生态工业发展需要,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大众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的项目,重点支持各类孵化园、企业孵化器、现代农业园和具有“创业苗圃+孵化平台+加速平台”孵化链条的众创空间建设项目。

(八)组建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主要以协议出资的形式与市级相关基金合建种子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重点投资组建以公益参股、免息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落户石柱的创业团队和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的创业种子投资基金。

(九)其他创新创业计划。

第三条 创新资金使用对象主要是本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石柱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

第四条 创新资金可以采取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后补助、拨改投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五条 创新资金按照来源渠道归口使用和管理,坚持统一使用范围、合理安排项目、突出重点环节、讲求创新效益的原则,根据科技创新的客观规律,对创新资金的整体安排实行动态预算管理。

第六条 创新资金由市级以上财政切块资金、县级财政切块资金和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组成。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创新资金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施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公共服务软件费、开发工具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力资源费、技术引进费以及贷款贴息等。

(一)设施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基础设施改造、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公共服务软件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用于向软件公共服务平台支付的主机及域名费、网页设计费、功能开发费、维护费等费用。

(六)开发工具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特定的软件包、软件框架、硬件平台、操作系统等建立应用软件的特殊工具软件的使用费、购买费等费用。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八)人力资源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参与的科研项目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国内外专家、项目引进人才等发生的人力资源补偿性费用。

(九)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为引进国外必要的先进适用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第三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根据创新资金来源和类别,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农委、县经信委、县工商局、县商务局、县特色产业发展中心、县财政局编制创新资金使用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方案须明确资金分配原则、补助标准(比例)、项目申报评审机制、项目竞选流程、部门工作责任等。

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市级及市级以上另有规定除外),贷款贴息不超过项目银行贷款当年利息60%。

第九条 项目申报时应当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经费来源预算应当包括财政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

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费用。经费支出预算中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不得编报不可预见费,也不得列入项目实施前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

第十条 人力资源费按照不超过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扣除设施设备费后的30%核定,其中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项目最高不超过60%。

对人力资源费,应当根据科研人员实际参与项目的数量、投入项目研究时间、承担的任务,参照我县物价水平和人力资源市场平均价格,并根据国家、重庆市和我县有关规定以及科研人员实绩,结合本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水平合理确定。

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人力资源费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人力资源费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一般项目建设内容原则上不作调整,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审查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申报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一般项目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重大创新项目实行动态资金预算管理,资金预算调整时,应按下列程序重新报批。

(一)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二)预算总额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三)预算总额不变,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调整,由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承担单位审批,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审定确认。

设施设备费、公共服务软件费、开发工具费、人力资源费、技术引进费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落实自筹经费。

第十四条 创新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应当按照国家、重庆市和本县有关规定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政府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调配。

企业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五条 创新资金项目按照资金统筹来源、额度,由原资金管理单位审批、执行、管理。项目申报时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包括补助对象、实施区域、具体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及来源情况、财政支持环节、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同一建设内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对确需叠加政策支持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行文报县政府审批后再申报。申报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县创新驱动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纳入项目库管理。各主管部门应当围绕创新资金使用范围建立当年及中长期项目库,并送县财政局汇总。

第十六条 创新资金安排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只能在项目库中筛选,按程序评审公示,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验收申请应包括根据财务验收要求编制的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和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组织验收。需市级验收的项目,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以正式文件向市级提出验收申请。对市、县验收中提出的整改内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县监察局牵头组织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追回相关项目资金,造成的损失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同时对该实施单位今后不再安排任何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创新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采取集中报账、直接补贴、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兑现补助。

项目通过验收后,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审核实施单位支付要件(合同、正式发票、验收报告或清单、质保金等),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要求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实施单位或业主。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申请创新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多头或变相多头申报(可就高不就低),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对弄虚作假、骗取和套取资金的,收回全部资金,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兑付资金不得突破财政下达的年度切块资金控制数,县本级预算安排资金当年年末使用部分原则上不结转。县级主管部门牵头,县财政局配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备查。项目年度工作结束后,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与县财政局在切块控制额度内按程序拨付资金。使用创新资金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创新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为各乡镇(街道)和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技术指导、行政审批等各种服务,及时向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年度总结。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度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创新资金预算,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创新资金。

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创新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处理、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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