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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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柱县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实施

细则(暂行)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14〕22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县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3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1日    

 

石柱县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县域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保护三峡水库生态环境和运行安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相关规定,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令第299号)、《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三峡后续工作阶段水库消落区管理的通知》(国三峡委发办字〔2011〕10号)、《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重庆市三峡水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水库库容管理的通知》(渝三峡库发〔2013〕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消落区,是指三峡水库坝前水位(吴淞高程)从175米逐步消退至防洪限制水位145米之间,在三峡水库重庆库区石柱段形成的特殊区域,以及该区域范围内的孤岛、库岸岸线和新增淤积陆地。

第三条 消落区管理总体贯彻适用依法、生态安全的指导思想,坚持保护为先、治理为重、科学规划利用和服从三峡水库调度的原则。

第四条 消落区管理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县三峡水库管理局全面负责、统筹协调,县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尽其责,库区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建立并运行联席会议、联合执法、联合巡库、专业巡库、定段巡库员、信息报送六大工作机制。

第五条 消落区土地属国家所有的三峡移民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或擅自侵占。开发利用必须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未经国务院三峡办、市或县三峡水库管理局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消落区(设置航标等公益性设施除外)。

第六条 经同意使用消落区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采取措施维护三峡水库生态环境安全,并在三峡水库蓄水前和主汛期到来前进行库底清理。因三峡水库调度给消落区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国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章 管 理

 

第七条 消落区管理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县三峡水库管理局全面负责综合管理,县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履行执法检查、案件处理、行政强制等事项,库区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分别牵头抓好三峡水库重庆库区石柱段消落区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三峡水库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二)负责消落区综合管理,编制消落区保护和使用规划。

(三)负责按程序审批消落区行政许可或报批消落区保护与利用项目及占用三峡水库库容的项目,配合市三峡水库管理局审查使用消落区项目的初步设计。

(四)监督、指导县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库区乡镇政府做好消落区管理工作;会同县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消落区保护与管理实施联合执法检查;督促县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库区乡镇政府对违规使用消落区项目的整改;受县政府委托负责对县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库区乡镇政府消落区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九条 县城乡建委主要职责:

(一)负责消落区内非专业性、临时或永久性建(构)筑物初设、施设的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报建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 县规划局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库区乡镇政府对消落区内乱搭乱建建(构)筑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县农委主要职责:

(一)负责筛选确定适合农村消落区的种植作物,制定适合消落区种植技术规程。

(二)负责消落区农村季节性耕种、使用化肥农药、农业污染而影响水库水质和危害水库生态安全的外来有害生物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县畜牧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消落区家畜、家禽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负责消落区内遗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县市政园林局主要职责:负责消落区清漂保洁工作。

第十四条 县环保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利用消落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

(二)负责集镇消落区生活污水和工矿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治方案。

(三)负责消落区堆放、存储和填埋危险废弃物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县水务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消落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河建设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工作。

(二)负责消落区开采砂石、取水、利用河道筑坝拦汊、分割水面以及围垦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县交委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管理县港航管理处职能职责的落实。

(二)负责协调重庆忠县海事处、长江石柱航道管理处职能职责的落实。

第十七条 县港航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消落区岸线的审查审批工作。

(二)负责长江支流消落区范围内航标设施、航道维护和跨河建(构)筑物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重庆忠县海事处主要职责:负责消落区内浮动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长江石柱航道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长江干流消落区范围内航标设施、航道维护和跨江建(构)筑物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消落区内航道设施的保护,劝阻、制止危害航道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县国土房管局主要职责:负责消落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治理工作,负责协助库区乡镇政府对消落区乱搭乱建各种建(构)筑物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卫生局主要职责:负责消落区人群的健康保护、监测,生活饮用水监测。

第二十二条 县工商局主要职责:负责消落区内临时和长期摊点工商营业执照的审查办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公安局主要职责:负责打击消落区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消落区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十四条 库区乡镇政府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占用消落区项目行政许可的初步审核和审查。

(二)负责建立健全巡库员制度,落实分段固定巡库员。

(三)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消落区资源开发、库容保护、土地利用、污染防治、地质灾害、港口码头建设、环境保洁、疾病监测与防治、生态恢复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五条 采取工程性治理和生物性治理相结合的措施,加强消落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结合三峡水库岸线保护与利用控制规划,对消落区进行保护、修复和整治,以保护三峡水库水质、库容、人居和生态安全。

第二十六条 在消落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围垦和集镇开发,引进污染项目。

(二)修坟立碑,遗弃、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弃土、弃物和填埋其他物体。

(三)毁林开荒或种植果树等多年生植物(生物性治理措施除外)。

(四)直接排放粪便、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

(五)使用有污染的农药、化肥。

(六)其他可能造成消落区生态环境破坏、水土流失和污染水体的行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消落区内限制下列行为:

(一)使用消落区或占用库容。

(二)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挖填工程。

(三)炸山取石取土。

(四)新建排污口。

(五)开展农业种植。

(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消落区内重要湿地、动植物主要栖息地、陡坡型山地、孤岛、水源保护地以及保持水土、库岸稳定的区域作为保护区。保护区内应减少和避免人类活动干扰,以保留自然状态的方式保护其结构与功能。

第二十九条 消落区内面积大且具有观赏价值或因生态保护需要的区域可作为生态修复区。在生态修复区内通过增大耐水淹多年生植被覆盖,控制消落区的水土流失,削减陆地面源污染,发挥消落区的生态屏障作用。同时,可提高消落区湿地生物多样性,减缓消落区生态均质化,保证消落区具有正常、健康的生态功能。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消落区卫生防疫体系,制定完善消落区传染病疫情预防与控制、预警与应急处置、疫情收集与报告、检验与评价等制度。对消落区可能滋生病媒生物的区域应进行卫生防疫处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加强健康教育,提高人群健康素养,保障库区群众身体健康。

第三十一条 建立消落区清漂保洁长效机制,加强消落区清漂保洁,降低入库污染负荷和水面漂浮物数量。

第三十二条 对人口居住密集的重要岸线,按照人居安全为重、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保护防洪库容、维护库岸稳定的原则,按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三条 按管理权限,未经三峡水库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有效库容范围内的干支流筑坝拦汊、分割水面、新建小水库和围垦以及其他一切减少水库库容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消落区水体污染防控体系,加强水源地水质保护,建立完善长江干流和一级支流水环境监测、应急处置机制,严格污水、废水排放标准,确保水质安全。

第三十五条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与监测,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确保库岸稳定和地质安全。

第三十六条 编制三峡水库重庆库区石柱段消落区保护利用规划,建立保护利用长效机制。

 

第四章 使 用

 

第三十七条 消落区使用坚持依据规划、控制使用、严格审批、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占用消落区的行政审批。凡使用消落区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辖区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初审符合使用条件后,由乡镇政府向县三峡水库管理局申报,按照管理权限由县三峡水库管理局同意或转报上级三峡水库管理局审批,并与县政府授权的三峡移民资产管理单位签订使用协议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九条 临时使用消落区。因搭建棚户经商、堆放货物沙石、从事科研活动等不得占用库容。临时使用消落区时间指在每年6月下旬至9月上旬,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向辖区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时,应提交项目涉及消落区部分的临时工程建设方案和图纸、占用消落区岸线和消落区范围内的土地情况、建(构)筑物的拆除日期,经辖区乡镇政府报请县三峡水库管理局同意后,依法在县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办理临时建(构)筑物审批手续。使用单位或个人承担保护环境、恢复生态、防治污染、保护文物以及预防与控制疾病的责任,并在当年三峡水库蓄水之日的15日前按三峡水库库底清理规范进行清理,清理完成后报所在乡镇政府验收备案。

第四十条 长期使用消落区。

(一)不占库容。使用单位或个人申请时提交新建项目建设依据、建设项目涉及消落区部分的建设方案及图纸、建设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若对航道有影响,应开展航道影响评价和通航安全评估)、建设项目占用消落区岸线和土地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或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书。防洪评价报告应详细论证建设项目对三峡水库行洪安全和防洪库容的影响。还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航运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要求,并按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求完善手续。经县三峡水库管理局初步核查后报送市三峡水库管理局审批,审批同意后再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设。

(二)占用库容。一是长期使用消落区并占用库容。使用单位或个人申请时提交新建项目建设依据、建设项目涉及消落区部分的建设方案及图纸、建设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若对航道有影响,应开展航道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占用消落区岸线和土地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或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书。防洪评价报告应详细论证建设项目对三峡水库行洪安全和防洪库容的影响及库容占补平衡方案。还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航运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要求,并按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求完善手续。经县三峡水库管理局初步核查后报送市三峡水库管理局审查,市三峡水库管理局提出建设项目库容占用意见后报国务院三峡建委审批,审批同意后再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设。二是三峡库区后续规划项目占用库容。列入三峡后续工作规划涉及占用三峡水库库容的,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时,必须详细论证对库容的影响,合理选择技术方案,尽量做到不占或少占库容。凡涉及占用三峡水库库容的,在申报三峡后续工作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前,必须按照本条第(一)款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对不按上述规定进行申报审查的项目,不纳入年度项目实施方案。

(三)在消落区挖沙采石。使用单位或个人申请时提交项目实施依据、涉及消落区部分的方案及图纸、防洪评价报告(若对航道有影响,应开展航道影响评价)、占用消落区岸线和土地情况。还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航运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要求,并按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求完善手续。经县三峡水库管理局组织水行政、长江航道等单位评估同意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长江航道主管部门审批。

(四)利用区位、景观有明显优势的部分孤岛。使用单位或个人申请时提交项目建设依据、建设方案及图纸、占用消落区岸线和土地情况。还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要求,并按照县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求完善手续。经县三峡水库管理局转报市三峡水库管理局审批,审批同意后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

第四十一条 变更使用单位或个人、改变用途等管理。若需变更使用单位或个人、改变用途的,必须重新按原程序申报。经批准的建设项目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原批准文件自行作废。

第四十二条 消落区属于三峡移民资产范畴,对无经营收益的社会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实行无偿使用,其余一律实行有偿使用,由县政府授权的三峡移民资产管理单位按《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移发〔2006〕73号)有关规定收取有偿使用费,临时使用消落区的还应收取消落区清理保证金。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等规定的,县政府责成县城乡建委、县农委、县市政园林局、县环保局等部门依法处理;符合使用条件但手续不全的,由县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获批准的,由县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限期拆除;不符合使用条件的,由县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同时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未经县三峡水库管理局审查,违规审批使用消落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整改拆除和恢复原状。

第四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行政问责程序实施问责;涉嫌违纪的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三峡水库管理局及县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