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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 诉 方 式

投诉电话:023-73326166
    投诉信箱:szxnb.o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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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诉 说 明

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职责

□ 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  
□ 调查处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不积极履行职责的行为;   
□ 受理对效能问题处理不服的申诉;   
□ 办理上级转办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涉及机关效能问题的事项;  
□ 对各乡镇、各部门受理的效能投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协调、督促。

投诉要求  

□ 对全县各级各类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及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机关效能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关效能问题不满意的,投诉人有权采取口头或书面等形式直接向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进行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
□ 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提倡投诉人署名投诉,逐级投诉。投诉人进行投诉,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 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不得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需将投诉事项转交被投诉单位核实、解决时,应摘要转交,原则上不得将投诉件原件照转,不得泄露投诉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人的投诉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投诉范围

□ 违法设立和实施行政许可的;   
□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 违反县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   
□ 违反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等13项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的;   
□ 对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贻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  
□ 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 违反规定强行指定购买商品或强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等服务的;   
□ 不文明执行公务、工作作风生硬,态度横蛮粗暴,故意刁难的;
□ 不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议、决定、决策事项的,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的;  
□ 对群众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等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的其它有关规定的。

投诉办理

□ 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受理投诉事项后,提出自办或转办意见,报投诉中心负责人签批后交相关人员办理。无论是自办件还是转办件,能够当天办理的,应当当天办理。不能当天办理的,属自办投诉事项,必须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属转办投诉事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到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必须在接到转办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交办机构。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要向投诉人书面说明情况。
□ 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建立检查督办制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对转办的投诉件的处理确有不当的,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有权责成其重新处理,必要时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 对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交办、转办的投诉事项推诿或拒不办理的,或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新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格按照《石柱县机关效能建设暂行处理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必要时也可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必要时可以向投诉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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