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沱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沱镇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此件公开发布)
西沱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沱镇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机关相关科室、镇属相关单位:
现将《西沱镇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沱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9日
西沱镇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
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重要指示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全国“八五”普法规划部署的重要任务。根据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县司法局、县乡村振兴局印发的《石柱县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的》(石农发〔2022〕142号)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十四五”时期农业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任务、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和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要求,以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进农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和幸福感为目标,广泛开展农村学法用法教育,加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促进农民群众法治素养明显提升,乡村法治环境明显改善,乡村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
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在“八五”普法期间全面实施。到2022年底,实现每个村有1户以上学法用法示范户;到2023年底,实现每个村有2户以上学法用法示范户;到2025年底,实现每个村有6户以上学法用法示范户。到2035年,每个村形成一支素质高、结构优、用得上的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队伍,每个村民小组都有学法用法示范户。
三、认定(撤销)标准和程序
(一)培育对象
将石柱县司法局认定的乡村“法律明白人”所在家庭作为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的优先对象。将村组干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民合作社负责人、返乡创业人员、“五老”人员(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所在家庭作为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的重点对象。
(二)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家庭主要成员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熟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宪法、民法典等公共法律知识,以及乡村振兴促进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畜牧法、渔业法等主要农业农村法律法规;
3.能够自觉运用法治的方式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4.能够带动本村及周边农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帮助指导解决法律问题;
5.积极协助并主动参与矛盾纠纷劝导、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纠纷升级,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三)认定程序
从2022年开始,按照县级统筹安排,每年组织认定1次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对照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的基本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开展示范户的遴选、认定工作。
1.推荐。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由村遴选形成建议名单于每年8月底以前报镇政府,再镇党委、政府形成推荐名单于每年9月20日以前报县农业农村委。
2.审核。县农业农村委会同县司法局、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形成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拟定名单,于每年10月10日以前报市农业农村委。
3.审定。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司法局、市乡村振兴局组织专家审核确定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名单,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4.县农业农村委和镇政府对经认定的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分别登记造册,并会同县司法局、县乡村振兴局向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颁发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样式的标志牌。
(四)撤销情形及程序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称号: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3.违反公序良俗;
4.违反村规民约;
5.煽动、教唆他人违法犯罪;
6.有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对应当撤销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称号的,由所在村向所在镇政府提出建议意见;镇党委、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农业农村委;县农业农村委会同县司法局、县乡村振兴局形成审核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司法局、市乡村振兴局审定撤销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被撤销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称号的,由镇政府及时收回标志牌,并交县农业农村委法规科。
四、工作任务
(一)制定工作方案。镇农服中心牵头,会同镇乡村振兴办、镇平安办等科室根据实际制定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目标任务、机制方法和推进举措,绘制时间表、路线图,并及时报送县农业农村委、县司法局、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二)确定示范户培育对象。各村确定本辖区年度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名单,及时上报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花名册。
(三)开展学法用法培训。镇农服中心牵头,会同镇乡村振兴办、镇平安办等科室对照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标准,开展有针对性的学法用法培训。
1.开展融入培训。要将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作为培育高素质农民的重要内容,运用法治讲堂、田间课堂、农业科教云平台、崇农云讲堂等多种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培训,并结合实际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将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作为市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的重要内容,运用全国智慧普法平台、全市新媒体普法平台等多种载体,与“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和培育乡村“法律明白人”有机结合,切实加强对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的法治培训。将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作为党组织领导下“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重要内容,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乡村振兴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列入基层党组织书记轮训等培训的必学课程。
2.开展骨干培训,各村组织培育对象参加由县农业农村委会同本级县司法局、县乡村振兴局举办不少于2期的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骨干培训班,镇政府集中学习培训4期。重点学习宪法、民法典、乡村振兴促进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涉农政策,做到理论知识学习与实践经验交流相结合。
(四)开展执法机构与示范户“结对子”活动。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具体举措。配合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示范户建立培育联系机制,以包乡镇包村等方式,深入农村与学法用法示范户“结对子”,把普法融入执法全过程,开展以案释法、以案说法,使案例评析成为普法、讲法公开课,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育指导和跟踪服务。并于6月30日前把石柱县执法机构与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结对子”联系表(见附件7)报县农业农村委法规科。
(五)建设符合农民需求的农村法治教育基地。各村及相关科室要充分利用农村村务公开栏、法治文化长廊、农家书屋等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职业院校等具备普法功能的单位和机构,依托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村法治教育基地,打造农民学法用法平台,更好地服务农民学法用法。
(六)讲述农村学法用法故事。围绕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问题,鼓励采用院坝会、快板、相声、小品、演讲、文艺演出等各种形式,讲述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的学法用法故事。开展农民学法用法优秀故事评选、汇编,制作农村学法用法故事短视频,提高农民群众学法用法积极性。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对于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是畅通普法进村入户“最后一公里”的重要抓手,各村要加强组织领导,承担好示范户培育工作主体责任,与“法律明白人”培养统筹部署安排,全力推动落实,推进所辖村示范户培育活动。
(二)构建协同机制。建立由镇农服中心牵头,镇乡村振兴办、镇平安办、镇司法所等科室(单位)参与,各村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激励约束。要把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与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结合起来,从人、财、物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要将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纳入本地“八五”普法规划实施的考核内容。要积极探索提高示范户学法用法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先进典型列入普法、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等工作表彰范畴,在发展和培育党员、村干部(含村民小组长),聘用网格信息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和法治公益性岗位时作为重要参考。引导示范户主动参与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在乡村振兴各项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村要落实工作人员具体开展工作,在培育工作中积极探索实践,及时报送好经验好做法。于8月11日之前将石柱县2022年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花名册(附件2)、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村工作人员表(附件8)报送镇政府备案。
附件:1.西沱镇培育学法用法示范户任务分解表
2.西沱镇2022年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花名册
3.石柱县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表
4.石柱县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称号撤销表
5.石柱县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汇总表
6.石柱县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称号撤销汇总表
7.石柱县执法机构与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结对子”联系表
8.西沱镇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村工作人员联系表
附件1
西沱镇培育学法用法示范户任务分解表
序号 |
乡镇名称 |
涉农社区及行政村数量 |
2022-2025年完成认定示范户户数 |
2022年完成认定示范户户数 |
备注 | ||
涉农社区(个数) |
村(个数) |
合计 | |||||
1 |
西沱镇 |
6 |
6 |
36 |
6 |
||
合计 |
6 |
6 |
36 |
6 |
附件2
西沱镇2022年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花名册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
户主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学历 |
家庭人口(人) |
所属村组 |
联系电话 |
1 |
||||||||
2 |
||||||||
3 |
||||||||
4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说明:1.出生年月按XXXX.XX格式填写,培育名单人数需大于认定名单目标人数。
附件3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表
户主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学历 |
政治面貌 |
从业情况 |
|||||
所属村组 |
联系电话 |
||||||
家庭成员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学历 |
政治面貌 |
从业情况 |
与户主关系 |
家庭学法用法情况 |
|||||||
村(涉农社区)推荐意见 |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
区县农业农村委、司法局、乡村振兴局联合审核意见 |
市农业农村委、市司法局、市乡村振兴局联合审定意见 |
附件4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称号撤销表
户主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学历 |
联系电话 |
||||
政治面貌 |
所在村组 |
||||
撤销事由 |
|||||
村(涉农社区)推荐意见 |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
区县农业农村委、司法局、乡村振兴局联合审核意见 |
市农业农村委、市司法局、市乡村振兴局联合审定意见 |
附件5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
户主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学历 |
所属村组 |
联系电话 |
1 |
|||||||
2 |
|||||||
3 |
|||||||
4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说明:出生年月按XXXX.XX格式填写。
附件6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称号撤销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
户主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学历 |
所属村组 |
撤销事由 |
联系电话 |
1 |
||||||||
2 |
||||||||
3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7
执法机构与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结对子”联系表
序号 |
执法机构名称 |
执法人员 |
联系电话 |
责任乡镇 |
备注 |
备注:此表请于6月30日前传县农业农村委法规科。
附件8
西沱镇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村工作人员联系表
单位名称 |
联络员 | ||
姓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