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子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委:
为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兜底线、救急难”作用,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渝人社〔2021〕237号)、市人力社保局办公室《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办〔2021〕52号)和县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石人社发〔2022〕100号)等文件,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加强我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遵循开发原则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使用坚持“全镇统筹、总量可控、人岗匹配”,岗位类型科学设定、岗位数量适度控制、人员管理属地负责;岗位开发与资金保障协调发展、分级负责、稳步推进。
二、明确招用对象
公益性岗位招用对象为重庆市户籍符合公益性岗位过渡安置条件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四十周岁、男五十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离校两年内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五)脱贫人口,超龄脱贫人口(女50周岁、男60周岁及以上)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六)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
(七)登记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
(八)登记失业的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
(九)登记失业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
(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以上人员如在招用前或在岗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则不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1.实现单位就业(含企业出资人、股东、经理、监事等);2.注册有工商营业执照;3.村(社区)四职人员;4.本土人才、西部志愿者等;5.失信被执行人员;6.已退休领取职工养老保养待遇人员;7.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
同一时段,公益性岗位人员不能重复安置,各村(居)委要加强统筹协调,防止一人多岗。
为确保脱贫人口就业增收,农村公益性岗位招用对象以脱贫人口为主,并保持脱贫人口公益性岗位总体稳定。
- 补贴标准
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农村保洁岗)补贴标准为6600元/年(包含意外伤害险或工伤保险)。从2022年1月起执行。
场镇保洁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我县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合实际工作量、工作时长合理确定场镇保洁岗位人员工资待遇,场镇保洁岗位补贴按不高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不高于2000元/月,包含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从2021年9月起执行。
四、补贴期限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公益性岗位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脱贫人员(超龄人员除外)、重度(1、2级)残疾人,也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均按规定重新计算1次。
公益性岗位是过渡性援助岗位,我镇将对公益性岗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鼓励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其他市场途径实现就业。
五、压实工作责任
(一)镇社保所对辖区内公益性岗位进行统筹管理。按“业务归口”原则对本镇各块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进行统筹协调,强化监管,建立本镇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同一人同一时段不得重复安置。
(二)各村(居)委要坚持“按需设岗,人岗匹配”,严格按政策规定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或清退公益性岗位人员,严把政策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优亲厚友。按规定与公益性岗位在职人员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一式签订三份(镇社保所备案一份、村委会一份、本人一份)。切实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日常考勤监管,按日记录出勤、请休假等情况,防止空岗、“养懒汉”“人浮于事”,杜绝任何形式的代岗、顶岗等非本人在岗的情况发生。聘用期间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监管,鼓励其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对已通过其他渠道就业不再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按程序退出公益性岗位。
六、其他事项
若因公益性岗位在职人员个人因素或村(居)委会主观因素导致无法申请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时,责任由在职人员本人或村(居)委会自行承担。
七、本管理机制由沙子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且长期有效,自2022年1月1日之日起实施。
沙子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