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711643619G/2023-00011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三星乡 [ 发文字号 ] 三星府发〔2023〕9号
[ 标 题 ] 三星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严厉打击违规野外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01-05 [ 发布日期 ] 2023-01-05

三星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严厉打击违规野外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三星府发〔20239


三星乡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违规野外用火违法犯罪

行为的通知


各村、乡属各部门、各科室:

近期气温急剧上升,大风天气增多,11日起我县进入了春季森林防火期,根据《刑法》《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有效控制野外火源,防范森林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现就严厉打击违规野外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野外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农事用火行为:在林缘、林内烧田埂、烧杂草、烧秸秆、烧灰积肥、烧垃圾、烧荒开垦等行为。

(二)违反祭祀用火行为:在林缘、林内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焚香祭祀等行为。

(三)违反经营生产用火行为:在林区采石采矿,架电作业,修路施工等经营活动中,没有制定防火预案和相应处置措施的行为。

(四)违反林草业生产用火行为:未经审批,未按操作规程开展焚烧疫木、防虫焚烧、点烧隔离带等违规生产用火行为。

(五)其他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擅自在林区、保护区、旅游景区吸烟、燃篝火、烧烤、野炊和用电猫、枪械狩猎及实弹演习、爆破、勘察等行为。

(六)各种故意纵火行为。

(七)其他可能危害森林资源安全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违法行为。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违法人员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三、积极检举揭发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全乡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支持和参与防火,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违规野外用火线索,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实施

举报电话:023-73340055

三星乡人民政府

                              2023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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