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711643969N/2023-00012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桥头镇 [ 发文字号 ] 桥头府发〔2023〕64号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桥头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桥头镇农民工工资监督管理措施 实施方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04-10 [ 发布日期 ] 2023-04-24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桥头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桥头镇农民工工资监督管理措施 实施方案》的通知

桥头府发〔202364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桥头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桥头镇农民工工资监督管理措施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属各部门,在建项目负责人:

《桥头镇农民工工资监督管理措施实施方案》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桥头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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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头镇农民工工资监督管理措施实施方案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防止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健全劳动监察和争议处理机制,我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依法落实监管职责,建立制度完善、监管有力、责任落实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一、机构组织

设立领导小组,通过不定期走访调查、开展座谈会、施工单位约谈等方式进行农民工工资监管。领导小组以陈森林(镇长)为组长,薛原(副队长)为副组长,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陈森林

副组长:薛  原

成  员:汪见波  马江云   王家磊        

        王柄权  王  伟   邱  阔

二、监督管理具体措施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项目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二)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发挥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施工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开展座谈会、不定期走访督查,监督企业做好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五)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六)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

    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七)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八)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九)畅通维权渠道

    充分发挥劳动监察投诉站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解决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及时化解。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若出现欠薪事件,及时协调处理,重大欠薪事件及时上报劳动人事监察局。

    (十)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与银行签订协议,将30%项目资金存入专户实施银行代发工资,银行严格根据工资单发给工资。若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发生欠薪隐患,及时冻结这笔资金,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我乡在建项目较少,机械化程度高,劳务费用少。专户资金足够支付劳务费,不存在欠薪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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