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711643969N/2022-00015 [ 主题分类 ] 区县(自治县)政府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桥头镇 [ 发文字号 ] 桥头府发〔2022〕9号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桥头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桥头镇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收期工作方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桥头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桥头镇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收期工作方案》的通知

桥头府发〔2022〕9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桥头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桥头镇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收期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

《桥头镇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收期工作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桥头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桥头镇2022年度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收期工作方案

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收期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作通知〔2021〕1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二是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三是坚持参保个人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的原则。

二、参保对象和目标

(一)参保对象

1. 除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所有具有石柱县户籍(包括取得石柱县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城乡居民。

2.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 其他符合政策规定可在石柱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

(二)参保目标

各村城乡居民医保、城乡低收入人口参保率作为一季度考核的重要指标,按照各村人口占全镇人口比例,结合县政府分配给桥头镇的任务数,明确各村2022年居民医保参保任务(见附件1),参保任务完成率达98%以上。其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享受资助的13类困难人群参保率达100%。

三、缴费时间与享受待遇时间

城乡居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纳该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集中参保缴费。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底为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城乡居民在集中期内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

(二)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在集中征收期后参加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其基本医疗待遇享受从参保缴费后90日起计算。

(三)中断参保缴费。居民医保待遇状态正常的人员年度内转为参加职工医保,在其等待期内处于预参保状态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

(四)下半年参保缴费

1. 纳入资助参保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城乡低收入人口在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参保个人缴费资助部分由县级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参保财政补助部分,由县财政另安排专项资金落实。

2. 除城乡低收入人口外,在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参加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将不能享受财政补助政策,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2022年度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

(五)新生儿参保缴费

1. 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独立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独立参保的新生儿,只缴纳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2. 对不独立参保且其法定监护人当年已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并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随其法定监护人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法定监护人合并计算,直至最高封顶线。其法定监护人有多人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并缴费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人随同参保,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3. 出生当年参保缴费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当年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当年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从足额缴费后90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 出生跨年度参保缴费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次年(出生后90日内)参保缴费的,如补缴出生当年的参保费用,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出生当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不补缴,只能享受参保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次年(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从足额缴费后90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320元/人·年,二档695元/人·年。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缴费资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17类困难群众按照现有政策标准给予参保补贴(见附件2)。

五、实施步骤

(一)集中征缴阶段(2021年12月初至2022年2月底)

1. 城乡居民。一是2021年以前参加过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人可以通过“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重庆税务电子税务局、支付宝搜索“社保缴费”、渝快办、农村商业银行APP、云闪付等线上渠道缴费,也可前往镇社保所、各村委会等线下征收点进行缴费。二是新参保的需在镇社保所进行参保登记和信息录入后,通过以上渠道进行缴费。

2. 特殊人群。一是享受部分资助参保的,可通过以上缴费渠道缴纳个人应承担费款,其余费款由税务部门向资助部门申请资金申报入库;享受全额资助参保的,由所在镇社保所通过“社保代收客户端”统一进行零申报,应缴费款由税务部门向资助部门申请资金申报入库。二是因动态新增为资助参保对象或信息录入滞后等原因导致困难群众全额缴费的,由县医疗保障局组织事后资助。

3. 征收期内出现符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医疗保险退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39)的,按相关规定办理退费。

(二)汇总、上报阶段(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县税务局通过金税三期社保费征收管理系统查询2022年全县缴费的参保人数,由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及时整理有关资料向上级部门申请补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镇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镇长陈森林任组长,各村驻村领导任副组长,各村支部书记、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全镇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社会事务办,由牟显军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各线下具体征收人员为:镇上陈晓雪、赵山村冉启琼、长沙村马勤美、瓦屋村彭佑祥、马鹿村向艳华、野鹤村谭剑、桥头村陈楠、田畈村黄春蓉。

(二)拓宽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各村要加大宣传力度,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一是各村要利用建的微信、QQ群,宣传今年的医保缴费政策。二是各村要在显目的地方张贴今年的医保宣传海报。三是所有镇村干部在入户和开院坝时要加强医保政策的宣传。

(三)规范管理,加强风险防范。各村要加强现金征缴风险管理,积极宣传引导缴费人采用“掌上办”等非现金缴费方式,各具体征收人员严格按照《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保费现金征缴工作规范》(附件2)要求,落实“双限报解”、缴费信息公示、现金收缴凭证制度、入库解缴制度、征缴台账制度等相关制度,镇社会事务办对筹资过程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严防截留、挪用筹资基金等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筹资工作廉洁、高效。

(四)严格考核,强化督查通报。镇社会事务办从2021年12月20日起实行“一周一报告”,2022年2月10日起实行“一天一报告”。镇政府将筹资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1.桥头镇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分解表

      2.石柱县城乡居民社保费现金征缴工作规范

附件1

桥头镇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任务分解表

单位:人

序号

乡镇(街道)名称

参保任务数

1

马鹿村

1774

2

桥头村

1400

3

田畈村

1973

5

瓦屋村

1174

6

野鹤村

2755

7

长沙村

1464

8

赵山村

1146




附件2

石柱县城乡居民社保费现金征缴工作规范

为维护城乡居民社保费缴费人使用现金缴费的权益,保障费款安全和参保人权益不受影响,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完善现金征缴长效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现金征缴风险,特制定本规范。

一、坚持现金征缴总体原则

城乡居民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以来,新增了专用收费POS机、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渝快办、云闪付、重庆农村商业银行APP等线上缴费方式,较好地适应了社会信息化发展要求,为广大缴费人提供了多元化的、高效便捷的缴费途径。当前,居民社保费征缴中继续采用现金征缴方式既是执行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优化缴费服务、解决特殊人群“数字鸿沟”的重要措施。居民社保费征缴要坚持“积极推广线上缴费,不得拒收现金,努力防范现金征缴风险”的总体要求,稳步推进和完善现金征缴的制度措施,畅通现金缴费渠道,严禁拒收现金行为,各乡镇(街道)、各级税务机关征缴经办人员要切实维护好参保人的现金支付权益和待遇享受权益。

二、全面推行现金收款凭证

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过程中,缴费人除通过线上渠道自主办理缴费外,通过交付现金给征缴经办人办理的,经办人员应首选专用POS机缴费或者微信、支付宝等线上渠道代缴,并当场开具缴费凭据(包含POS机小票、线上缴费支付截图等)给缴费人。

收取现金但无法通过以上渠道代缴的,除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应当场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非印刷)外,其他征缴经办人员应当场开具统一制作的《石柱县城乡居民社保费现金收款凭证》(以下简称“现金收款凭证”)。

《现金收款凭证》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至各乡镇使用。《现金收款凭证》加盖各经办单位(村社)印章、征收经办人签字,只作为缴费人与经办人现金交付依据,不作为参保人的缴费凭证,参保人需要参保缴费证明的,应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现金收款凭证》开具后缴费人、征缴经办人员各执一联,其中经办人联由各乡镇(街道)社保中心留存备查,保管期限为2年。

三、落实现金解缴要求

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前台征收人员收到现金缴纳城乡居民社保费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其他征缴经办人员在收取现金开具现金收款凭据后,当日内通过专用POS机和线上缴费渠道完成代缴,因特殊原因确不能当日完成代缴的,应严格落实现金收缴费款的入库时限和资金规模的“双限”规定,收取现金费款的入库时限和资金规模,不得超出“5日”和“10000元”标准。各乡镇(街道)应规范现金征缴费款解缴工作,要求经办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完成系统申报及费款解缴,缩短现金滞留在征收环节的时间,保障保费资金安全。

四、建立现金征缴登记台账

居民医保现金征缴应建立台账当天核对机制,避免因工作失误出现漏缴情况。对于缴费人缴纳现金的,征缴经办人员收取现金后,应同时登记现金征缴台账。征缴当日经办人员应核对台账明细数据是否与《现金收缴凭证》是否一致,确保不漏缴、不错缴。

五、推行现金征缴公示制度

社区(村组)一级对于现金缴费人员的缴费信息应按季公示,建立现金征缴公示制度。居民医保在集中征收期结束后一个月以内,应进行一次现金征缴情况全面公示。公示要素包括村社、姓名、身份证后4位、缴费档次、缴费金额等要素。公示过程中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公示内容的原始资料(如公示张贴原件、照片)应留存备查。

六、广泛开展索票维权宣传

一是对缴费人员加强居民社保费征缴渠道的宣传,引导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人选择批扣方式、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人选择POS机刷卡或者线上自助缴纳方式。二是加强对缴费人主动索要征缴凭证的宣传,引导缴费人主动监督,避免缴费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缴、漏缴,逐步养成主动关注后续待遇开通情况的习惯。

七、强化督导检查

居民医保征缴覆盖区域广、经办人员多、人员状况复杂,现金征缴量大容易出现违法违纪风险。乡镇(街道)政府对征缴经办人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的廉政教育,征收期结束前对现金征缴台账、缴费公示情况开展检查。每年集中征缴期结束后,县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乡镇(街道)现金征缴情况开展抽查,以查促改,努力防范和化解风险,推进居民社保费征缴平稳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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