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冷水镇进一步强化工程项目实行“一金三制”管理制度》的通知
冷水府发〔2022〕52号
冷水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冷水镇进一步强化工程项目实行
“一金三制”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镇属各办公室、辖区内各用工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镇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将《冷水镇进一步强化工程项目实行“一金三制”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冷水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冷水镇进一步强化工程项目实行
“一金三制”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现就进一步强化我镇建筑领域工程项目“一金三制”落实,出台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一)政策解释
一金,即工程项目全面实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三制,即农民工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
(二)适用范围
凡建设单位申领建筑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都必须按规定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并落实好三项管理制度。同时,各主管单位、各业主须严格按照“预防在前、落实在前”的要求,将“一金三制”的各项内容写入合同予以明确。
三、具体政策执行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标准及方式
1. 缴存标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金额的2%缴纳保证金。建设项目保证金应由缴款单位从基本存款账户转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银行开设的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2. 减免标准。执行差异化缴存办法,对在我县内一年以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可以按规定额度的50%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连续两年无拖欠的再减10%,连续三年无拖欠的可以申请办理免缴,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减免和缓缴。对在我县实施建设项目一年内出现过拖欠民工工资的,在规定额度基础上提高50%缴存,连续两年以上出现拖欠的提高1倍缴存。
3. 对核定应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由业主单位代为缴存。对核定应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银行保函方式抵缴,其担保期限应以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并全面结清农民工工资为限。建设项目主管单位不得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代替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及退缴办理程序
1.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手续。合同金额200万及以上项目缴存至县人社局,合同金额200万以下的项目缴存至镇政府。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镇政府凭人力社保部门(镇政府财政办公室)出具的缴存证明方可准予开工建设。
2.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办理缴存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申请;
(2)项目施工合同;
(3)工程中标通知书;
(4)缴款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缴款单位银行基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
(6)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信息及监管协议;
(7)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劳工监督员或劳资专管员的人员信息;
(8)依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3.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政府)应当在接到保证金缴款单位提交退还保证金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张贴或者通过网络媒体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期为10个日历天,在公示公告期内未接到欠薪投诉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公示公告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缴存的保证金连同缴存期间银行存款活期利息一并退回缴存单位。
4. 退还保证金只能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还至缴款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5.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因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在短期内不能筹集建设资金的,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可以由缴存单位申请退还缴存的保证金,退还的保证金直接划入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拖欠民工工资。
6. 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形导致拖欠民工工资,应当先行退付建设单位缴纳的保证金,不足部分从施工单位缴纳的保证金中退付:
(1)建设单位未及时拨付或未足额拨付工程款的;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完成工程量、工程质量等产生工程争议的;
(3)建设单位未督促施工单位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制度的;
(4)建设单位未将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离,未将农民工工资划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未坚持“先工资、后其他”原则的;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 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形导致拖欠民工工资,应当先行退付施工单位缴纳的保证金,不足部分从建设单位缴纳的保证金中划扣支付:
(1)施工单位属于挂靠作业,且准予挂靠的单位不配合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
(2)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后,将工程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
(3)施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就工程完成量、工程质量等产生争议的;
(4)施工单位未按合同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的;
(5)施工单位未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将农民工工资实行银行代发或套取、挪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 工程项目存在下列情形,经项目主管单位调查认定并申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直接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缴纳的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1)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恶性讨薪事件、负面网络舆情事件的;
(2)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支付义务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
(3)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支付义务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短期无法联系的;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 因拖欠民工工资需退付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须经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核实,并提供以下材料:
(1)退还工资保证金书面申请;
(2)经农民工、班组负责人、劳务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
(3)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复印件;
(4)建设项目农民工资专用账户资料;
(5)其他应当依法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农民工用工实名制
1. 在建项目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
2. 建立完整的农民工花名册;
3. 建立完整的考勤表;
4. 建立完善的农民工进出场台账;
5. 由施工单位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考勤计量和管理。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专用账户制
1. 项目建设工期3个月以上的,必须开设专用账户;
2. 必须将当期工程款的30%划入专用账户;
3. 必须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
(五)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
1. 项目建设工期3个月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2. 银行发放流水须与劳动合同、人员进出场台账、考勤表、工资发放花名册、工资发放公示表一致;
3. 银行代发须是按月发放,并经农民工签字和公示。
各村、镇属各办公室,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夯实实行“一金三制”监管责任,对监管不落实,组织不到位,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