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711644021X/2021-00058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冷水镇 [ 发文字号 ] 石建委发〔2021〕191号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县2021年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县2021年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建委发2021191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石柱县2021年农村低收入群体

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县级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建〔20212号),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优化制定《石柱县2021年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现已经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县乡村振兴局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柱土家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2021621


石柱县住房城乡建委办公室                        2021621日印发

石柱县2021年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

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建〔20212号)关于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有效规范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1. 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加强动态监管,逐步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坚持安全为本、因地制宜、农户主体、提升质量的原则,以农村危房改造为主要抓手,按照“因户施策、保障基本、应改尽改”标准,精准落实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落实落地落细,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1. 改造对象

以“独立户口、唯一住房、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低收入群体”为基本原则确定本年度危房改造对象,主要为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以下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一二级残疾低收入户(需残联系统可查)、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在相应县级部门出具有效受灾证明后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原则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改造、补助范围:家庭成员(同一户口簿上的所有人员)有一套及以上安全住房的农户;属于城镇户口的农户(包括就地农转城的农户);已享受各类扶贫搬迁、生态搬迁、易地扶贫搬迁、住房搬迁政策(含补助)或房屋已签订拆迁、复垦协议的农户;已享受各类住房保障政策(如扶贫搬迁、生态搬迁、易地扶贫搬迁、住房搬迁、CD级危房改造等)建新房但未拆除的旧房;拆除重建的C级危房户;D级危房拆除重建、无房户新建住房建筑面积超标的农户;家庭成员中有公职人员、开办企业、有私家轿车等不符合审计原则的农户;已享受市、县级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家庭经济条件较好、有自行建房能力的农户;为享受建房补助而突击分户的农户(户口以202111日以前为准);非生活起居用房;其它不符合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或农房。

对其他存在特殊情况的改造对象危房改造事宜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形成书面佐证材料并存放于“一户一档”中。

  1. 对象认定

严格按照“农户申请、村(社)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定”申报审核程序开展对象认定。

农户申报后,由乡镇街道牵头,一是组织各村做好村评议工作,二是全面核查农户低收入身份、住房政策享受、房屋危险等级、家庭经济收入等相关信息,收集有效佐证资料,做好综合认定,落实乡镇审核。

由相关县级部门联合开展核查审定工作。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县民政局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待认定政策制定出台后执行)。县住房城乡建设负责组织开展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等级鉴定。县残联负责残疾人身份及残疾情况核查认定。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核查易地扶贫搬迁(含住房搬迁)政策享受情况认定。县规资局负责申报农户名下房产情况核查认定。各部门联合审批表参见附件7

  1. 改造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修缮加固与拆除重建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各乡镇(街道)要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在现行政策标准下积极探索符合农户实际的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一)C级危房改造

C级危房必须采用修缮加固方式予以改造,拆除重建的不予补助。由乡镇(街道)牵头逐户排查,精准查明安全隐患,据实规划改造内容,建立改造台账。原则上鼓励农户自主实施C级危房改造,改造完工通过村(社)自查验收、乡镇(街道)全面验收和县级抽查验收合格后,将补助资金兑现到农户。

C级改造以排除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满足基本居住要求为首要任务,对部分承重结构(如梁、柱、承重墙、楼板、基础等)或围护结构(非承重墙、屋面),局部出现险情的部位,要制定专门的修缮方案,通过结构加固、更换构件、整治修缮等方式达到排危除患,保障居住安全,满足居住功能。C级危房改造中,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之外的任何项目均不予资金支持,如在消除危房的局部危险点后实施风貌改造,相应资金不予补助,由农户自行承担。严禁只改观不排危,严禁以C级危房改造为名,擅自加层(含彩钢棚),增加结构安全风险。C级危房改造要根据农户实际居住人口确定改造项目与改造内容,严格把握标准、实现应改尽改,确保既不吊高胃口又不降低标准,在现行财力允许前提下稳步推进乡村振兴。

(二)D级危房改造

D级危房原则上采取拆除重建的方式予以改造,同时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D级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或代建)意愿的,各乡镇(街道)或村委会在征求农户同意且共同签订统建(代建)协议前提下,帮助农户选择有能力的施工队伍统建或委托工匠代建,并与统建(代建)方签订建房协议或施工协议,明确建设内容、建设方式、建设期限、资金拨付、安全责任等内容。D级危房改造按现行补助标准予以补助,超出部分资金由农户自行负责。实施D级危房改造过程中,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房屋改造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跟踪质量安全问题整改。

对少数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为木质穿斗结构的房屋、具有保护价值的传统建筑房屋,可采取修缮加固的方式消除安全隐患。

(三)无房新建

对符合改造条件且证实无房的低收入群体,可申报纳入D级危房改造范畴进行无房新建,补助标准、建房面积均参照D级拆除重建标准执行。

(四)购置安稳房屋

针对少数难以通过修缮加固、拆除重建的农户,经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研究通过后,在本级集体经济组织内购买闲置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购买房屋必须经过安全认定且达到安全房屋标准(即达到A级或B级),原则上不建议购买土木结构房屋。购买农村闲置安全住房原则上必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杜绝套取国家补助资金。对因特殊原因造成暂时无法办理产权证的户,经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研究同意、提供书面佐证后,可纳入补助范畴。购置安稳房屋参照D级拆除重建标准予以补助。

(五)集体房屋安置

鼓励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重建或新建的参照D级拆除重建标准予以补助、修缮加固的参照C级危房改造标准予以补助。

  1. 面积控制

坚持保障民生、满足基本生活和功能齐全的原则,针对农村D级危房改造重建新房、无房户新建住房,在住房宅基地占地面积符合政策规定前提下,严控农村危房改造建房建筑面积。一方面,引导农户克服盲目攀比和贪大求高的思想,做到因户制宜、量力而行,不得因建房造成大额负债导致农村低收入群体返贫致贫;强化巡查、从严管控,确保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不出现“超高超大超标准”情况。另一方面,新建房必须具备卫生厕所(含三格式化粪池),且做到人畜分离,确保改造房屋质量达标和基本功能齐全。

2021年农村D级危房改造建筑面积控制执行以下标准:1~2人户建房面积控制在80㎡以内;3~4人户建房面积控制在160㎡以内;5人及以上户建房面积控制在200㎡以内。

  1. 补助标准

C级危房修缮加固按照县财政局2018年统一核定的材料、清单价格(详见石建委发〔2018169号文件),改造完成后按清单价格据实结算。且C级危房改造每户总投资不超过2万元,超出部分由农户自行负责。

D级危房拆除重建的补助标准如下:(1)重点低收入群体:重点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一二级残疾低收入户;按照2人及以下户“2.1万元/户”、3人及以上户按“1万元/人”标准予以补助;(2)一般低收入群体:重点低收入群体以外的视为一般低收入群体,统一按“2.1万元/户”标准予以补助。(以上补助标准中涉及人数的原则上以乡村振兴部门、民政部门等相关系统中确定的人数为准。)

无房新建农户补助标准参照D级拆除重建标准执行。

购置安稳房屋补助标准参照D级拆除重建标准执行。实际购房金额超出补助标准部分由农户自行负责;若实际购房金额低于补助标准金额,则以实际购房金额予以补助。

集体房屋安置,新建的参照D级拆除重建标准予以补助,修缮加固的参照C级危房改造标准予以补助。

  1. 竣工验收标准

修缮加固的住房应满足以下要求:危险点构件全部更换或维修;房屋安全隐患全部排除,达到住房安全要求,详细标准参见县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危旧房改造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的通知(石建委文〔2018176号)。新建住房应满足以下要求:选址安全;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建筑面积符合政策要求;具备卫生厕所(含三格式化粪池),做到人畜分离;水、电、厨等配套齐全,达到入住条件;房屋达到住房安全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推进水冲式卫生厕所入户改造和建设,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1. 资金来源

重点低收入群体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来源于市住建委下达的专项资金、县级涉农整合资金等;一般低收入群体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县财政自筹解决。

  1. 实施步骤

(一)宣传核实阶段。20216月底前为农村危房改造宣传核实阶段,各乡镇(街道)要精心组织力量,妥善安排时间,再次排查确定今年农村危房改造名单,同时认真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宣传工作,做到公开透明、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二)具体实施阶段。20217月至10月为农村危房改造具体实施阶段,各乡镇(街道)全面进入施工期,要强化施工质量安全监管、抓好农村危房改造进度。对自身改造房屋确有困难的农户,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落实帮扶责任,指定专人对改造农户的地基选定、施工队伍选择、材料购买及房屋改造等提供帮助和技术指导,确保危房改造如期完工。

(三)竣工验收阶段。202110月底前,有改造任务的乡镇(街道)要全面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并达到入住条件;202111月底前,完成村(社)、乡镇(街道)两级自查验收,整理完善档案资料,并申报县住房城乡建委复查验收;202112月底前,县住房城乡建委在各乡镇(街道)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抽查验收。

(四)资金划拨阶段。农村危房改造在各级验收合格,档案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及时划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到相应农户或施工方。

  1. 工作要求

(一)精准认定改造对象

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主体,其主要领导为辖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并制定工作措施。一是各乡镇(街道)准确把握改造范围、统一对象准入标准、严格农户审查程序,做到对象精准。二是乡镇(街道)城建部门要加强与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工作人员的协调配合,通过系统核查、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对拟改造农户身份信息进行精准核查,并执行“谁核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三是县住房城乡建委联合振兴(扶贫)、民政、残联、发改、规资等部门对乡镇核查上报的名单进行二次核查,核对拟改造农户身份信息,由相关人员签字、相关部门盖章确认,以确保改造对象精准。

(二)精准实施农房鉴定

对于农户申请改造住房和监测发现疑似有住房安全隐患住房,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按照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渝建村镇〔20205号)要求对住房安全等级进行鉴定,填写《农村住房安全等级鉴定报告表》(见附件1)或出具鉴定报告。对住房安全等级鉴定为C级或D级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应及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

对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项目完工后,由各乡镇(街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对改造后住房按标准进行鉴定,据实出具安全等级鉴定报告,及时规范张贴鉴定标牌。

(三)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严格实行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区县审批程序:

1.户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见附件2),村(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低保户如果户主未享受低保政策但家庭其他成员有享受低保政策的,由享受低保政策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户主一并在申请书上签字。对于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社区)帮助其提出申请。农户申请时应书面承诺,并提交下列申请资料:(1)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书(申请人、户主应签字/按手印);(2)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3)农村低收入群体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

2.村评议

1)信息调查核实。村(社区)应组成调查组(至少由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现状、住房条件、经济收入、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成立村级评议小组。村(社区)组织建立村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等共同组成,村级评议小组组长由村(社区)“两委”书记、主任担任。

3)召开村级评议会议。村(社区)接到农户申请且信息调查核实无误,应及时召开村级评议会议,同时填写《村(社区)农村危房改造评议记录表》(见附件3)。乡镇(街道)应安排人员到场监督。

4)村级公示。在村级评议结束后,村(社区)应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见附件4),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村评议的农户基本情况、低收入群体类型、住房情况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所在村(社区)应及时将农户申请材料、民主评议记录、公示单、村民反馈意见等材料整理上报乡镇(街道)。

3.乡镇审核

乡镇(街道)接到村(社区)的申报材料后,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复核,做到户户见面,同时提出审核意见,报经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通过后,将拟补助对象基本情况、低收入群体类型、住房情况等审核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见附件5),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街道)应将审核结果上报县住房城乡建委。

乡镇(街道)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村级上报资料是否齐全; 村级上报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是否符合条件;村级评定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4.区县审批

县住房城乡建委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审核材料后,应立即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并提出审批意见(联合审批表参见附件7),明确审批结果。有条件情况下,将审批结果通过县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四)坚持动态监管制度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动态监管制度,各乡镇(街道)、各村(社)每月定期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常态化进行农村房屋监管,及时掌握农户家庭情况变化,切实更新存量危房台账,做好农村存量危房动态监管。本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行旬报制度,即每月10日、20日、30日(逢周末、节假日相应提前)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度(附件13)和存量危房动态监管情况(附件14)报县住房城乡建委村镇科;联系人:谭剑虹,联系电话:15856061949QQ744399193

(五)强化改造过程监管

一是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质量监管水平。县住房城乡建委要全面推行“五个基本”(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组织开展现场质量检查,确保农村危房改造户的住房安全户户有保障。二是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安全监管水平。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过程的安全监管,切实保障施工过程安全,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三是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各乡镇(街道)在农村危房改造施工期间,应逐户逐项开展现场质量安全巡查,并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巡查记录表》(参见附件9)。巡查项目主要包括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建筑材料等重要施工环节必须实行现场检查,存在问题的要当场提出措施进行整改。四是畅通农村危房改造举报渠道。在各行政村村务公开栏、乡镇政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公示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建立台账,逐一销号,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群众的检验。

(六)系统完善档案资料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件和电子档案,做到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一户一档”材料应包括档案材料目录、农户申请、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农村房屋改前改后住房安全登记鉴定报告、村级评议资料、乡镇审核和区县审批材料、告知函、质量安全巡查资料、公示图片材料、改造前中后照片、竣工验收表、资金发放单据等资料。

(七)规范资金管理使用

各乡镇(街道)严格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关于印发石柱县农村危房改造和人居环境改善项目验收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作通知〔2018196号)规范管理使用本年度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补助资金。

  1. 严格考核

县住建委、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将定期督促检查通报进展情况,并纳入各乡镇(街道)及县级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存在推进不力、“应改未改”、质量缺陷多、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乡镇(街道),将及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石柱县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扶领办〔202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农村住房安全等级鉴定报告表

2.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

3.村(社区)农村危房改造评议记录表

4.村(社区)农村危房改造评议结果公示

5.乡镇(街道)农村危房改造审核结果公示

6.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

7.农村危房改造部门联合审批表

8. 农村危房改造告知函

9.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巡查记录表

10.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表

11.农村危房改造验收汇总表

12.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资金汇总表(2021年)

13.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汇总表(2021年)

14.农村危房改造动态监管实施调整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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