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711644021X/2021-00057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冷水镇 [ 发文字号 ] 冷水府发〔2021〕161号
[ 标 题 ] 冷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冷水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冷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冷水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冷水府发〔2021161

冷水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冷水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镇属相关部门:

现将《冷水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冷水镇人民政府

                                         2021108


冷水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稳定社会秩序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本着救人优先的原则,最大限
度减少人员伤亡。

二、快速反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三、分级管理。根据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原因、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机制。
四、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冷水镇辖区内的种植业、畜牧业和水产品等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污染、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和疫病等引起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农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相应分为四级:即I级、I1级、II1级、IV级。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镇农服中心会同有关科室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I)
一、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市、全县、全镇及其他省(市、县、镇、村)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二、超出镇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造成人员死亡3(3)以上或者中毒人数超过100人以上的;
三、发生跨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县政府认为需要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的;
第六条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II)
一、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辖区内3个以上村级行政区域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超过50人以上100人以下并出现3(不含3)以下死亡病例的;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的;

第七条 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III级)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辖区内2个村级行政区域的;
二、造成人员中毒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县政府认定的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IV)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辖区内1个以上行政村,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在10-30人,中毒轻微无死亡病例报告的;
三、镇政府认定的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章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第九条 冷水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立冷水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镇政府镇长任总指挥,镇主管农业的副镇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镇农服中心、镇卫生院、镇食药监、镇财政所、镇派出所、镇民政办、镇平安办、镇经发办、镇农服中心、镇城建办及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应急指挥部成员。

第十条 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向县政府、县农业农村委、县畜牧局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4、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5、完成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委、县畜牧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服中心,由分管农业畜牧的副镇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设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举报投诉电话(投诉电话: 023-73397001 )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职责
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
    镇农服中心:一是负责组织农畜水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环节质量安全事故的控制、处置工作;负责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引发的中毒事故的调查和跟踪处理;负责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检测、分析和汇总等工作,负责农业环境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农业环境调查和原因分析;负责组织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疫病的控制及扑灭工作;负责引发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监测及处理;负责有关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负责对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及其他禁用药物引发的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原因分析;负责畜禽产品药物残留检测等工作,提供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信息等工作。二是负责涉及事故发生地人畜饮水安全监测。三是负责林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四是参与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和农产品加工环节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镇财政所:负责筹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落实和使用等工作。
镇卫生院: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中发生的人员医疗救治等相关工作。
镇派出所:负责安全事故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和社会稳定,控制事故现场,参与事故调查。
    镇平安办:负责事故所需应急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调度车辆,保证道路畅通。
    镇民政办:负责安排事故人员安抚、救助等相关工作。
    镇食药监: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镇环保办:负责农产品事故产地水质、大气等生产环境污染源调查、检测、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镇经发办:参与农业投入品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各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分析、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工作小组
一、事故调查处理组。由镇农服中心牵头,镇派出所、镇卫生院、镇食药监、镇经发办、镇城建办等科室负责,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依法组织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封存、召回问题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二、专家咨询组。由镇农服中心、镇卫生院、镇食药监相关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由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人员组成,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造成的危害及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三、后勤保障组。由镇财政所牵头,镇民政办、镇食药监、
镇卫生院、镇平安办、镇派出所配合,负责筹措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设施、设备和物资的组织、运输协调。
冷水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冷水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蔓延,维护社会稳定。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冷水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第四章  监测、预警与报告
第十四条 监测
全镇建立统一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镇农服中心负责全镇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日常监测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抽检,及时掌握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安全隐患及问题。镇农服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农产品、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的监管,并及时将监测、监管信息报镇县农业农村委。
第十五条 预警
农服中心会同相关专家,根据监测信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好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并做好应急准备。全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制度。
第十六条 安全事故的报告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各村民委员会要主动监测,按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及个人;

  二、各村民委员会;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职能单位;

  四、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
五、农产品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十八条 报告程序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
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镇政府和镇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镇应急指挥办公室接报后,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镇应急指挥部,在发生较大、重大、特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还应第一时间直接向县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报告内容与时限要求

一、I~ III级安全事故发生后(镇农服中心应在接到报告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县政府、县农业农村委或县畜牧局;并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天内报送总结报告。
二、IV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镇农服中心应在接到报告后,40分钟内书面报告县政府、县农业农村委或县畜牧局,并在事故处理结束后的1天内报送总结报告。
三、报告内容应尽可能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包括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总结报告还应包括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五章  应急响应措施
第二十条 事故级别的确定
镇农服中心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科室和人员进行调查确认及评估,按程序报告县政府、农业农村委或畜牧局、县应急管理局。事故级别的确定根据本《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分级启动预案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I级响应,由市农业农村委报农业部按有关规定启动实施,II级响应,由县农业农村委报市农业农村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启动实施。III级、 IV 级响应,分别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
一、I~ III级安全事故发生后,镇农服中心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县农业农村委或畜牧局、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指挥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立即开展救援工作。
二、IV级安全事故发生后,镇农服中心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指挥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救援、救助,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县政府、县农业农村委或畜牧局、县应急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应急处置
一、先行处置
安全事故发生后,镇农服中心按本预案规定上报的同时,必须做出快速反应,组织本辖区和本单位的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先行处置,迅速控制事故隐患,协助开展医疗救治,降低事故危害。接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对于I~III级安全事故,镇农服中心应派出工作组到达现场
第二十三条 信息的共享和处理
一、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及非本镇生产的农产品,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生产地的有关部门;镇内可疑农产品流到镇外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流向地的有关部门。
二、I~ III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镇农服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每天向县政府、县农业农村委或畜牧局、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重要信息必须立即报告。
三、I~ III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由市农业农村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向社会发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IV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按一般渠道进行。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四条 善后处置
镇农服中心应在镇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第二十五条 应急响应终结
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终结。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奖励与责任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宣教培训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宣传、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镇农服中心按年度组织实施。

镇农服中心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及相关内容作出调整时,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第二十九条 演习演练
镇农服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演习演练,不断提高镇农服中心及各村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条 本预案由冷水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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