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沙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沙镇2024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龙沙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沙镇2024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适应新形势下疫情防控需要,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规范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处置工作,防止疫情势态扩大,把损失降到最低。根据《重庆市重大动物疫病紧急疫情防治应急预案》和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龙沙镇2024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龙沙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0日
龙沙镇2024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工作方案
根据《重庆市重大动物疫病紧急疫情防治应急预案》和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疑似疫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家禽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农服中心报告。发现临床可疑疫情,镇政府处立即上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采样并派专人将样品送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并到现场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限制人员、车辆的出入,直到确诊。发病场(户)所在的村(社区)及镇安监办、派出所、负责在该场所的出入口或路口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农服中心收集有关场所和动物的相关信息,至少包含场所地址、地理信息;疑似动物种类和数量、存栏量、发病和死亡情况、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的简要描述;发病猪同群情况;养殖场布局及周边环境是否饲喂餐厨剩余物;免疫情况;近一个月调入和调出情况等。镇政府城建办、农服务中心需与上级部门密切配合,初步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范围,统计疫区和受威胁区内养殖场户数量、易感动物数量,院落和交易市场的名称和地址。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其中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参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规范》(农医发〔2017〕25号)执行。
二、确诊疫情
确诊疫情后,按照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发布的应急响应级别具体落实,并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排查监测→疫情追踪和追溯→评估分析→解除封锁→恢复生产的流程进行应急处置(整个处置过程中都要按照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的相关文件及要求做好消毒防护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应先对疫点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强制扑杀的生猪及人工饲养的野猪补助,按照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实施补助。
(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党委书记谭长华担任总指挥、镇长向杰担任副总指挥,专职副书记曹佳、人大主席陈春华、纪委书记胡中林、副镇长秦丽娟、副镇长黎文莹、组织委员李张瑜、统战委员谭地书、副镇长冉波、任下属小组长,其他相关村(社区)及科室部门在总指挥的统一安排下,明确职责,落实任务,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处置指挥机构设立综合协调组、封锁组、扑杀组、消毒组、无害化处理组、排查采样组、应急物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并制定明确的现场工作方案。每组设一名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1.综合协调组
组 长:向 杰 镇长
成 员:朱丽娟 党政办负责人
谭宛林 党政办成员
陈 磊 党政办成员
负责全镇非洲猪瘟应急处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应急调度,是全镇非洲猪瘟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中枢;负责收集、整理各组每日工作动态,疫情处置和综合材料起草报送,数据统计报送,舆情引导和应对,信息发布,会议组织等。
2.封锁组
组 长:黎文莹 副镇长
成 员:李 剑 安监办负责人
发生疫情涉及村(社区)负责人
负责调查核实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范围内养殖场(户)及家畜、家禽存栏情况;负责疫点、疫区主要路口的封锁、消毒,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在受威胁区设立消毒检查站的,由封锁组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严禁疫区内畜禽及畜禽产品流通。
3.扑杀组
组 长:曹 佳 专职副书记
成 员:张 骥 农服中心负责人
王重文 农服中心成员
孙继红 农服中心成员
发生疫情涉及村(社区)负责人
负责与畜主沟通;动物的扑杀、销毁;死猪搬运、装载、入坑;有关饲料、垫料和其他物品以及其他废弃物销毁并搬运、装载、入坑。并对相关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消毒组及餐厨剩余物处置组
组 长:秦丽娟 副镇长
成 员:周 燕 民政办负责人
秦亚林 卫生院院长
发生疫情涉及村(社区)负责人
负责疫点、疫区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餐厨剩余物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及无害化处理。指导受威胁区养殖场(户)、屠宰场、生猪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消毒。
5.无害化处理组
组 长:冉 波 副镇长
成 员:谭 平 环保办负责人
马亚军 环保办成员
发生疫情涉及村(社区)负责人
负责掩埋点选址、掩埋坑挖掘;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负责无害化处理场封锁、消毒、巡查。
6.排查采样组、市场监管组
组 长:李张瑜 组织委员
成 员:管曼丽 农服中心成员
制定排查和采样方案,负责疫区、受威胁区动物疫病排查和采样工作。
7.舆论引导组
组 长:谭地书 宣传委员
成 员:张金婧 文服中心工作人
马建华 安监办工作人员
各村(社区)负责人
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监控,正向做好舆论引导;负责做好全县餐厨剩余物监管处置和指导工作,坚决杜绝餐厨剩余物流向生猪养殖环节,对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养生猪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8.应急物质(后勤保障)组
组 长:陈春华 人大主席
成 员:朱丽娟 党政办工作人
负责应急处置物资的采购、调拨、发放、回收、管控,应急处置所需挖掘机、消毒车等大型设备的协调等。做好疫情处置期间车辆调度及相关人员食宿安排,全力保障工作环境。
9.疫情处置督查组
组 长:胡中林 镇纪委书记
成 员:向茜蔓 镇纪检办科员
负责督促各村(社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查各村(社区)是否对辖区养殖场户、生猪存栏情况进行核查并建立台账,是否对养殖场户、屠宰场、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等进行拉网式排查,是否在辖区重点区域设立检查点,防止辖区间生猪及产品调进调出,做好出入运输车辆的消毒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或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申请,上级部门委派有关人员协助和指导应急指挥机构落实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二)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1.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隔离场,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隔离场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村社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牲畜交易场所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场所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为疫点。
2.疫区: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受威胁区:一般是指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实地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追踪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按畜牧产业发展中心要求划定。
封锁
1.组织领导
由镇政府处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并实施封锁。封锁生效后,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的9个组根据其职能职责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镇政府根据有关职能部门及科室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适当调整职责分工。
2.发布封锁令
(1)镇政府处报请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
(2)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
(3)以运载工具为疫点的可不发布封锁令。
3.封锁措施
(1)封锁令
疫情确诊后2小时内,镇政府依法及时准确发布封锁令。封锁令内容包括封锁范围、封锁时间、扑杀范围、封锁期间采取的措施、相关科室部门职责等。在疫点、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可采用蓝底白字。在疫点、疫区及临时检查消毒站等醒目位置张贴封锁令。
(2)疫点
在疫点出入口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执行封锁检查任务,对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和消毒。
(3)疫区
在所有进出疫区的路口,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执行封锁检查任务,禁止生猪出入及生猪产品调出。对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和消毒。关闭疫区内的生猪交易市场。
(4)受威胁区
在进出受威胁区的路口,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执行封锁检查任务,禁止生猪出入及生猪产品调出。对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和消毒。关闭受威胁区内的生猪交易市场。
(四)扑杀
1.扑杀范围
(1)疫点:疫点内所有猪只。
(2)疫区:扑杀并销毁疫区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扑杀方法
采用电击法或其他适当方法进行扑杀,避免血液污染环境。
3.扑杀步骤
(1)扑杀前准备工作
一是扑杀人员培训。生物安全操作要求、扑杀工具(扑杀器)使用方法等。二是统计需要扑杀的生猪数量。三是扑杀所需物资准备。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消毒物资、扑杀工具、包装用品、转运工具、清洗工具等。四是挖掩埋坑。五是必要时搭建临时消毒通道。六是规划扑杀、生猪及死猪运输通道。
(2)扑杀
一是扑杀人员穿戴防护服、口罩、胶鞋及手套等防护用品进入场地。二是电击或其他适当方法。三是工作完毕后,应对一次性防护用品作销毁处理,对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消毒处理。
4.记录
详细记录扑杀数量等情况,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五)消毒
1.消毒前准备
(1)消毒前必须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2)选择合适的消毒产品。
(3)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2.消毒方法
(1)对金属设施设备,可采用火焰、熏蒸和冲洗等方式消毒。
(2)对圈舍、车辆、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3)对养殖场(户)的饲料、垫料,可采用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对粪便等污物作化学处理后采用深埋、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4)对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方式消毒。
(5)对消毒产生的污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3.人员及物品消毒
(1)饲养管理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2)对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4.消毒频率,疫点每天消毒3到5次,连续7天,之后每天消毒1次,持续消毒15天;疫区临时消毒站做好出入车辆人员消毒工作,直至解除封锁。整个消毒过程,严格按照《非洲猪瘟应急实施方案(2021年版)》附件3(非洲猪瘟消毒规范)实行。
(六)无害化处理
根据疫点、疫区实际情况,可将疫点、疫区内病死猪、疑似染疫猪、扑杀的猪及其产品运输至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销毁或采取深埋法进行处理,详细记录无害化处理地点、数量等情况,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七)排查监测与疫情追踪和追溯
全面排查和紧急监测。各村(社区)、农服务中心要按照石柱县农业农村委相关文件要求,对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交易市场、冷藏库、无害化处理场等重点场所开展全面排查和监测,并对疫情进行追踪和追溯。
(八)评估与解除封锁
报请县农委对疫情进一步扩散蔓延的风险进行评估及疫区、受威胁区内暂停屠宰活动的生猪屠宰企业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猪全部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42天的前提下,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九)恢复生产
解除封锁后,发生疫情涉及村(社区)及农服务中心对疫点、疫区进行持续监测,没有新的疫情发生;养殖场空栏6个月以上,屠宰场停产15天以上,报县农委评估后方可重新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