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铃乡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河长制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
金铃府发〔2023〕89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铃乡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河长制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
村民委员会,乡级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乡河长制工作,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库)管理机制。经乡总河长会审议同意,现将相关制度印发,请遵照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铃乡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2日
(信息公开选项:此件公开发布)
金铃乡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重庆市河长制条例》《石柱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石柱委办发〔2017〕33号)等有关党纪法规和通知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河长制实行部门牵头负责、乡镇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工作机制,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河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乡镇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一)未按照河长制全覆盖要求分级明确责任和进行任务分解的。
(二)未完成石柱县河长制年度考核内容或阶段性任务的。
(三)未及时发现水环境保护违法违规问题,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积极主动协调河(库)问题整改,经上级督办、通报仍无实质性进展的。
(五)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水环境保护问题处置失当的。
(六)对舆情信息未及时澄清事实真相,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问责的情形。
第三条 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公开承诺
(五)停职检查
(六)调整职务
(七)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降职
(十)免职
第四条 对责任人的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纪委监委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有关职责。
(一)情节轻微,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小的,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大的,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承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重大的,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四)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追责。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拒绝改正错误,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事实真相的。
(三)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
第六条 村级河长管理及责任追究由各乡镇按具体情况处理。
第七条 有效时间自印发之日生效。
金铃乡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与发布制度
为加强河长制工作的信息管理和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河(库)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立信息专报制度
(一)专报信息报送方式。应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第一时间整理上报到县河长办公室。
(二)专报信息处理。信息联络员应事先将上报信息梳理清楚,确保重要事项表述清晰、关键数据准确无误。
第二条 建立政务信息简报制度
(一)信息简报报送方式。应积极将重要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举措部署、工作动态通过党政网或其他渠道上报至县河长办公室。
(二)简报信息处理。信息联络员应及时报送信息,信息要求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三)简报信息的主要内容
1. 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措施、工作部署及工作推进等。
2. 河长制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
3. 河长制工作的新思路、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4. 反映本单位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
第三条 在具体工作中,违反本制度,在信息发布和报送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四条 有效时间自印发之日生效。
金铃乡河长制工作考核管理制度
为全面推动河长制工作部署的落实,按照《石柱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石柱委办发〔2017〕33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村委会
二、考核内容
河长组织体系、问题发现机制及台账、水环境污染治理、河道整治、执法监管、水质水量水面监测情况等。如有需要,可适时调整具体考核内容。
三、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办法。根据年度市考核县全面从严治党和经济发展业绩、年度县管领导班子考核指标以及河长制年度工作重点,县河长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细则或办法指标任务分解。
(二)开展年度考核。乡河长办公室根据年度考核细则或办法开展考核。
四、考核方法
(一)实施主体
金铃乡人民政府。
(二)考核形式
通过对各村现场检查、查阅考核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五、考核时间安排
各村委会完成自查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将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报乡河长办公室,乡河长办公室完成河长制考核工作。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纳入各村年度考核任务。
七、有效期
有效时间自印发之日生效。
金铃乡河长制工作巡河制度
各级河长是所辖责任河流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为进一步加强河流管理,促进长效巡河查河工作,确保各级河长履职到位,根据我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巡查范围
全乡所有河流。
二、巡查方式
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汇报、座谈走访、查阅档案等方式。
三、巡查频率
各级河长要加大对责任河流的巡查力度,监管河流污染情况。乡镇级河长每月至少巡查责任河段1次,村级河长每月至少巡查责任河段2次。除日常巡查外,河长可以结合河道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此外,河长要督促河库保洁员开展保洁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巡查内容
1. 河流保洁是否到位。
2. 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3. 河道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4. 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汇入入河排污(水)口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5. 是否存在涉水违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废,是否存在非法采砂、取石,是否存在其他侵占河道的问题。
6.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四乱”(乱占、乱堆、乱采、乱建)以及“三乱”(污水乱排、岸线乱占、河道乱建)问题。
7. 是否存在非法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8. 河长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9. 以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10. 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流水质的问题。
五、巡查处置
各级河长在巡河过程中能解决的要立即进行解决,不能解决的问题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置。
乡镇级河长、村级河长巡查乡镇级、村级河流时,发现问题后3个工作日内将问题相关情况形成正式文件,报送至县河长办公室统筹协调解决。文件包括河长信息、河流名称、巡河时间及巡河发现问题等内容。
六、有效巡查
河长通过巡河APP开展巡河,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视为有效巡河:
1、巡河时间10分钟。
2、巡河长度500米。
七、有效期
有效时间自印发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