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711643483R/2022-00037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大歇镇 [ 发文字号 ] 大歇府发〔2022〕61号
[ 标 题 ] 大歇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歇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2-02-25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大歇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歇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大歇府发〔202261


大歇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歇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镇属各部门:

现将《大歇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歇镇人民政府

2022225

    (此件公开发布)


大歇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流行,确保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轻疫病危害,保障我镇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一)目地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流行,确保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轻疫病危害,保障我镇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区域范围内所涉及的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控制应急工作。

(三)工作原则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原则,采取相应的综合性防治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二、组织管理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镇政府成立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由镇党委书记担任总指挥,镇长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农服中心、综合执法大队、民政办、党政办、财政办、食药监办、卫健办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农业服务中心,由分管畜牧兽医工作的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农业服务中心:

1)调集本中心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3根据上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封锁建议,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疫点内畜禽类的扑杀和畜禽类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畜禽类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畜禽类的饲养、经营及畜禽类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7)培训有关人员及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8)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综合执法大队:做好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和加强扑杀工作。

3.民政办: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4.党政办:加强对各种媒体的管理,统一口径做好宣传工作。

5.财政办: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6.食药监办:根据疫区(点)封锁点封锁情况,加强对疫区内畜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关闭疫区肉畜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取缔非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活动。

7.卫健办:联系镇卫生院做好监测重大动物疫病在人群中发生情况,做好人群的预防工作。

三、疫情报告和公布

(一)疫情的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畜牧兽医部门;兽医门诊、动物检疫员从事动物饲养及屠宰、加工、贮藏、运输、购销等经营单位和个人;村组干部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2.疫情报告程序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镇及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病种、发病畜禽类种类、日龄、数量、死亡情况、饲养户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二)疫情信息的公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动物疫情公布的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擅自发布或透露重大动物疫病疫情信息。

四、应急反应

接到可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报告后,农服中心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发病畜禽群实行临时隔离、封锁措施,限制同场(户)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同时,按规定程序尽快向上级报请诊断疫情。

五、控制措施

(一)隔离

1.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动物防疫人员对易感动物进行检查后,当事人根据检查结果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的监督指导下采取隔离措施,将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畜禽与健康动物隔离开来。

2.隔离措施要求

1)隔离场所的选择:隔防场所应选择不易散布病原体,方便消毒,便于实施封锁和处理措施的地方,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消毒。

2)隔离期间的管理:隔离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动物出入隔离场所。疫区易感动物应同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动物分开,并采取预防接种等预防措施。隔离场所的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密切注意观察和监测,加强保护措施。

(二)封锁

根据实际情况应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三)扑杀

初步诊断为重大动物疫病时,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导下立即对疫点内所有的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进行扑杀并按规定分类登记造册。

(四)无害处理

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包括肉、蛋、羽、绒、内脏、血等)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也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消毒

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并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对疫点、疫区内畜禽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

(六)紧急免疫

1.在全面查清疫情的前提下,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强制性的紧急免疫接种,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建立免疫保护区。

2.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免疫接种。

3.登记免疫接种的畜禽群及养殖场(户),建立免疫档案。

4.免疫后,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七)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紧急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待疫情解除后,转入正常监测程序。

(八)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畜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九)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方式、各种场合和各种手段普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提高公众对重大动物疫病的了解程度,争取全社会的支持配合,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同时,准确把握宣传导向,在疫情的宣传上做到不抢先、不猎奇、不炒作,以免加剧公众恐慌心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十)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六、保障措施

重大动物疫病的疫苗、消毒药品、监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进行合理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重大动物疫病处理预备队组成应包括兽医专业人员,消毒和扑杀的辅助人员、公安人员以及其他方面人员。

七、奖励与处罚

(一)对参加疫情应急防控工作的人员,财政应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因参加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在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疫情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理;造成疫情传播、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控制和扑灭疫情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不服从指挥部调度的,或不履行保障职责的,或对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它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八、有关说明

(一)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畜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

(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脱。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歇府发〔2022〕61号  关于印发《大歇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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