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建罚〔2022〕第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建罚〔2022〕第23号
当事人:福建丰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景禧
地 址: 南靖县山城镇荆江路38号
经查,2022年5月,你公司在石柱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开展危大工程动态辨识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询问笔录,内部移交表〔2022〕第10号。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1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圆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委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