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建罚〔2022〕第22号
日期:2022-09-09
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建罚〔2022〕第22号
当事人:聂*
地 址: 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
单位及职务: 重庆渝水工程建筑咨询有限公司石柱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监理人员
2022年5月,在石柱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你作为该项目的监理人员,存在未按照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询问笔录;石柱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内部移交表〔2022〕第10号。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40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仟圆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 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委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6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