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58410/2023-00039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住建委 [ 发文字号 ] 石建委〔2023〕422号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举报公租房转租出借奖励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12-19 [ 发布日期 ] 2023-12-20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举报公租房转租出借奖励办法》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举报公租房转租出借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举报和查处转租出借行为,现将《石柱县举报公租房转租出借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通过张贴海报、现场宣讲、发放资料、转发住户群等形式,广泛宣传“有奖举报”措施,积极引导群众参与监督举报,传递遵规守约承租正能量。常态化公示查处转租出借典型案例、奖励案例,警示教育、监督落实。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1219

(此件公开发布)

石柱县举报公租房转租出借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举报和查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转租出借违规违约行为,进一步规范承租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公租房管理机构举报承租人、共同居住人以及其他人员将公租房再出租或者借给他人的违规违约行为,查证属实后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举报线索应有明确具体的转租出借公租房小区名称、楼栋、门牌号,或实施转租出借的公租房小区名称、承租人姓名,并详细介绍该转租出借行为的有关情况。

第四条举报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电话,便于反馈情况、通知领奖,不提供的不予奖励。

提倡实名举报,管理机构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五条举报途径和方式:

石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专线:023-81501832;电子邮箱:1176009256@qq.com;来信:石柱县南宾街道万寿大道84、邮编:409100

第六条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即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有小区名称、楼栋、门牌号,或小区名称、承租人姓名的,给予每起200元的奖励;

(二)举报人进一步提供了相关转租协商对话、转租租赁协议、转账记录等交易信息、证据,支持实现核查处置的,给予每起300元的奖励;

(三)举报人一次性或一定时间内举报多起的,根据举报件数和提供证据支持核查的情况,可合并给予举报人一次性1000元内的奖励;

(四)举报线索、证据直接支持,或者协助查处了相关串案、窝案以及影响特别恶劣案件的,给予每件1000元的奖励;

(五)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的,按一起案件奖励,奖励发放给第一署名人;

(六)同一线索有两人及以上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进一步支持了查处工作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公租房管理机构已受理或正在查处的;

(二)已经新闻媒体、自媒体等曝光的;

(三)直接、间接参与实施转租出借的,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四)无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线索,或举报整楼层、整栋或片区等“撒网”式举报的;

(五)通过其他途径和方式举报的。

第八条公租房管理机构接报即查,查实即奖。举报人按通知要求,本人实名领取,逾期视为放弃奖励。

第九条举报人应对举报真实性负责,严禁借此诬告和干扰管理工作和他人正常居住,承诺没有直接、间接实施与参与转租出借行为,违反者承担责任后果,退还奖金。

第十条本办法在城南、中坝、双庆、西沱、南宾、柏树公租房小区范围执行,奖励经费纳入县住房城乡建委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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