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根据《石柱县有关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结合我“三定”规定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如下:

一、 负责城镇排水、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拟订城镇排水、污水处理的规范性文件、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负责乡镇(街道)污水管网的建设和维护。
    二、负责落实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制度,并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实施,配合县生态环境局控制施工噪声。配合县生态环境局督促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机械设备。
    三、牵头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会同县城市管理局牵头开展绿色社区创建行动。指导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发展装配式建筑,负责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四、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工作。
    五、指导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
    六、负责对建筑隔声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验收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并处理相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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