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3223869463/2024-00016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卫健委 [ 发文字号 ] 石卫健发〔2024〕72号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04-26 [ 发布日期 ] 2024-04-28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医疗机构、民营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按照上级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要求

(一)县妇幼保健院在签发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时,严格执行《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6号)文件,不得要求家属提供居民(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婴儿基本信息证明,应依据亲子关系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二)签发机构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仔细查验父母双方或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居民身份证、外籍人士护照、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信息,母亲必须通过警快办人脸识别。(详细步骤见附件)

(三)医疗机构内分娩,因母亲下落不明、严重精神障碍等原因无法提供母亲有效身份信息,而又急需出生医学证明的,由监护人凭具有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材料、情况说明或者声明,在拟落户地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同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四)出生医学证明换发中,原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载的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主要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与有效身份证信息一致的,按换发流程办理。信息不一致的,凭有效证明或具有资质的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办理。

(五)家属自称以前在医疗机构内分娩的婴儿,但无法提供相应的有效依据(病历、接产登记本、处方等)的,按机构外分娩婴儿办理流程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六)请各医疗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工作,不得违反相关规定,违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严格落实签发机构内分娩婴儿首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率达90%以上,3天预录入率达100%,废证率低于1%的目标任务。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材料要求

各签发机构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请严格按照以下材料收集,相关资料收集齐全后方能予以签发。

(一)首次签发助产机构内分娩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所需材料

    1.重庆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机构内分娩信息;

3.婴儿父母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知情同意书;

5.由婴儿母亲到分娩机构办理,不是婴儿母亲的需要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所需材料

    1.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亲子关系声明;

    3.婴儿父母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知情同意书;

    5.亲子鉴定报告正本(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6.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该婴儿是否上户的证明或者提供最新打印的双方整本户口簿;已上户的提供婴儿户口簿;

7.由婴儿母亲到县妇幼保健院办理,不是婴儿母亲的需要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助产机构外出生婴儿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所需材料

    1.婴儿父母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原签发机构提供的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

3.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该婴儿是否上户的证明或者提供最新打印的双方整本户口簿;已上户的提供婴儿户口簿;

4.由婴儿母亲到县妇幼保健院办理,不是婴儿母亲的需要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助产机构内出生婴儿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所需材料

    1.婴儿父母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及出生证明存根;

3.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该婴儿是否上户的证明或者提供最新打印的双方整本户口簿;已上户的提供婴儿户口簿;

4.由婴儿母亲到县妇幼保健院办理,不是婴儿母亲的需要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警快办如何做人脸识别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426

附件

“警快办”如何做人脸识别

1微信小程序搜索“警快办”,找到重庆市公安局的点击进入;

2点击“阅读并同意”;

3点击“领取本人证照”,并通过手机号验证;

4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点击开始验证;

5点击下一步,开始人脸识别;

6人脸识别通过后,点击“亮证出示”;

7、显示的电子身份证凭证与实体身份证相符,则人脸识别通过,若不相符则人脸识别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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