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执罚〔2024〕1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执罚〔2024〕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名称:石柱陈红伟口腔诊所
经营者:陈红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0MA5U98HU8N
经营场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南宾路29号附2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11月27日,我队执法人员对石柱陈红伟口腔诊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购置1套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并于2019年7月投入使用。根据原环境保护部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该设备装置类别为Ⅲ类射线装置。你单位构成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3年11月27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3年12月19日对石柱陈红伟口腔诊所综合办主任谭曦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你单位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即使用射线装置。
3.2023年12月19日石柱陈红伟口腔诊所提供的收费明细表。证明你单位本次违法所得为5320元。
4.《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66号);
5.2023年12月19日你单位提供的与北京胜康瑞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合同》。
证据4~5证明你单位的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为Ⅲ类射线装置。
6.2023年12月19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本次环境行为违法主体为石柱陈红伟口腔诊所。
7.《辐射安全许可证》(渝环辐证[57071])。证明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0日办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之规定。
我队于2024年1月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执令〔2024〕1号),于2024年2月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执告〔2024〕1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单位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下从事射线装置使用,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之规定,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社会影响力,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计算结果为1万元。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壹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叁佰贰拾元,合计壹万伍仟叁佰贰拾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337667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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