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执罚〔2023〕16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执罚〔2023〕16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马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CFBD6W
住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黎场乡天湾村同心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9月15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石柱县黎场乡天湾村同心组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马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生猪养殖场未建设还田管网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直接通过一根白色管道将沉淀池(初沉池,收集畜禽养殖粪污用于干湿分离)的养殖粪污排入外环境,存在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9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
2.2023年9月15日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马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云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马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生猪养殖场未建设还田管网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直接通过一根白色管道将沉淀池(初沉池,收集畜禽养殖粪污用于干湿分离)的养殖粪污排入外环境的事实。
3.《营业执照》,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马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事实。
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通知》(渝环发〔2014〕61号)。
证据4证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马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养殖规模属于畜禽养殖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马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我队于2023年10月23日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马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执告〔2023〕1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执令〔2023〕1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马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向我队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向我队申请听证。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2023年9月15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石柱县黎场乡天湾村同心组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马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生猪养殖场未建设还田管网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直接通过一根白色管道将沉淀池(初沉池,收集畜禽养殖粪污用于干湿分离)的养殖粪污排入外环境,构成“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相关规定,经综合、全面考虑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主观过错程度、配合程度等情节,经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马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337667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13日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