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执罚〔2023〕15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执罚〔2023〕15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谭华勇
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1************
住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9月4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石柱县西沱镇双桥社区临江组的谭华勇生猪养殖专业户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谭华勇的生猪养殖场所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直接将畜禽粪便、污水排入附近小溪沟后流入长江,存在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9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
2.2023年9月4日对金玉淑(谭华勇家属)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谭华勇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直接将畜禽粪便、污水排入附近小溪沟的事实。
3.谭华勇、金玉淑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兽医公示牌》,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谭华勇的事实。
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通知》(渝环发〔2014〕61号)。
证据4证明谭华勇养殖规模属于养殖专业户。
谭华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之规定。
我队于2023年10月23日向谭华勇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执告〔2023〕15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执令〔2023〕1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谭华勇在告知期限内未向我队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向我队申请听证。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2023年9月4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石柱县西沱镇双桥社区临江组的谭华勇生猪养殖专业户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谭华勇的生猪养殖场所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直接将畜禽粪便、污水排入附近小溪沟后流入长江,构成“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相关规定,该案件无从轻和从重情节,予以综合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谭华勇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337667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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