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执令〔2023〕18号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执令〔2023〕18号
被告知单位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小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德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789906293
住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青杠堡小区第1幢1-1
2023年10月26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位于石柱县下路街道高鹿村保顶组的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发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小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养殖场未规范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擅自将畜禽养殖废弃物倾倒至其养殖场外的山沟中,对周边及下游水环境造成影响。你公司养殖场现存栏量约800头育肥猪,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通知》(渝环发〔2014〕61号)规定,该养殖场属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场。你公司构成“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3年10月2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3年10月27日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小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立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小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规范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擅自将畜禽养殖废弃物倾倒至其养殖场外的山沟中,对周边及下游水环境造成影响的事实。
3.2023年10月27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小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陈德立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小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或者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我队将对你公司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陈恺石 电话:73376675
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鲤塘坝综合楼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