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执令〔2023〕19号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执令〔2023〕19号
被告知单位名称:石柱刘青松口腔诊所
经营者:刘青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0MA6131JP3T
经营场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新开路91号
2023年11月10日,我队执法人员对石柱刘青松口腔诊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购置1套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并于2020年10月投入使用。根据原环境保护部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该设备装置类别为Ⅲ类射线装置。你单位构成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3年11月10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3年11月14日对石柱刘青松口腔诊所合伙经营者彭里鱼郭强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你单位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即使用射线装置,该装置配合口腔检查,未单独收费。
3.《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66号);
4.你单位与勃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
证据3-4证明你单位的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为Ⅲ类射线装置。
5.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本次环境行为违法主体为石柱刘青松口腔诊所。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30天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陈恺石 电话:73376675
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鲤塘坝综合楼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