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54709/2024-00012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字号 ] 工作通知〔2024〕2号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关于加强南宾街道河坝村等四座农村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退出管理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01-18 [ 发布日期 ] 2024-02-26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关于加强南宾街道河坝村等四座农村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退出管理的通知


南宾街道办事处、下路街道办事处、西沱镇人民政府、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县政府领导对县生态环境局《关于申请退出南宾街道河坝村等四座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请示》(石环文〔2023〕126号)批示精神,同意南宾街道河坝村污水处理站、下路街道照明村1号污水处理站和2号污水处理站、西沱镇里上坝污水处理站停运退出,不再纳入监管范围且不再拨付运营经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退出设施管理

属地乡镇(街道)和三方运维单位(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按照《石柱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石环委办发〔2023〕5号)文件要求履行好环境卫生管理、安全管理及资产管理责任。运维单位应在第一时间落实场站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工程措施、警示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安全警示牌)以及其它有效措施确保污水处理站的安全。同时,运维单位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应及时将设施移交业主单位进行资产和安全管理,不再纳入运营范围,并同步移送给属地乡镇(街道)加强日常安全监管。

二、持续加强农村生活污水管控

属地乡镇(街道)应持续监管退出设施当地生活污水排放情况,因地制宜采取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自然消纳、农厕管控等方式进行有效管控,实现常态化“三基本”: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无污水泼洒到公共空间,无粪污直排或化粪池溢流现象,无污水直排环境水体等;基本闻不到臭味,不在公共空间或房前屋后形成黑臭水体、臭水沟、臭水坑,排水沟渠内排水通畅,未积存大量生活污水和淤泥等;基本听不到村民怨言,治理成效为群众所认可。确保设施停运未引起环境质量下降和造成环境风险。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411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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