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关于石柱县共享储能电站项目—鱼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关于石柱县共享储能电站项目—鱼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石柱水利许可〔2024〕11号
国能重庆市石柱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司2024年2月5日报来《石柱县共享储能电站项目-鱼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报批稿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结合专家组的评审意见(见附件2)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 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石柱县共享储能电站项目-鱼池项目位于重庆市石柱县鱼池镇鱼池村六门组,建设内容新建磷酸铁锂电化学储能系统一套,建设规模为100MW/20Wh的电化学储能电站;由电池舱组区、配电区、综合楼、站区道路,边坡防护组成。
工程占地:项目总占地面积2.26hm²,其中永久占地1.45 hm²,临时占地0.81 hm²。
土石方:本项目土石方开填总量为5.46万m³(含表土剥离量0.18万m³),填方5.46万m³(含表土回填0.18万m³),无借方,无弃方。
建设工期:2024年5月-2024年9月,工期5个月。32169.73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573.58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工程建设生产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26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指标为:水土流失防治指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渣土挡护率92%,表土覆盖率92%土壤流失控制比1.0,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布设。
(五)基本同意土石方调配方案。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八)基本同意方案设计水平年为 2024年。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185.47万元,主体已列投资81.73万元,主体工程措施费6.61万元,植物措施费55.09万元,临时措施费0.50万元。方案新增投资48.15万元;方案新增投资水土保持投资包括监测措施费4.99万元,工程措施费10.51万元,临时措施费10.43万元,独立费17.01万元,基本预备费2.55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1602.20元。
四、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
(五)本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作出重大变更的,也必须报我局批准;确需在水土保持方案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或者因弃渣场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论证,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送我局批准。
(六)项目动工前和生产期应及时申请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完成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我局监督检查。
五、该许可文件只作为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
六、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项目业主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期申请。
附件:1、石柱县共享储能电站项目-鱼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2、石柱县共享储能电站项目-鱼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审查意见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4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