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2023年第3季度提供法律援助情况
日期: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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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现将石柱县法律援助中心2023年第3季度提供法律援助情况公开如下:
一、一级事项:
行政给付
二、二级事项:
提供法律援助
三、提供法律援助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质量评估办法>的通知》(渝司发〔2020〕28号)。
四、提供法律援助程序(依法通知案件除外):
1.申请人向县法律援助机构申请;2.县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受理条件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4.在七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5.自县法律援助机构作出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人员承办。
五、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
2023年7-9月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69件,其中刑事案件36件,民事案件32件,行政案件1件;共结案81件,其中刑事案件22件,民事案件59件。为受援人挽回损失或取得利益67.9万元,为农民工讨薪37.81万元。接待群众咨询1270人次,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127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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