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MB1874949U/2020-0000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内设机构;下属机构;机构职能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市场监管局 [ 发文字号 ]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成文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政策、规划和地方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政策措施。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实施食品药品问题产品召回制度,承担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收集上报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及餐饮行政许可管理。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药品和医疗器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零售使用和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备案)、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监督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处罚。负责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的管理工作。负责疫苗配送、存储质量管理。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参与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本局管辖或市局授权、委托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检验检测等监督管理,负责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开工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核实、报告和按规定权限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重大活动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

(八)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依法或根据总局、市局授权,开展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

(九)负责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承担本辖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建立违法失信企业名录库,推进建立对失信市场主体的联合惩戒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

(十)负责规范和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十一)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消费环境建设,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指导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工作。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检查,监督计量技术机构,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负责能源计量工作和产品能效标识、水效标识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负责推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检查。负责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负责商品条码工作,标准化信息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工作。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全市知识产权强国、强市建设的相关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十六)负责开展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工作,具体执法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十七)协助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安全、化妆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质量共治和品牌建设。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以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以标准化支撑推动质量强县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县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统筹微型企业培育发展,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和日常监管。

2.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县农业农村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生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第四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建办)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党内法规、信访、精神文明等工作。负责拟订综合性文件、文稿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干部政治理论教育、意识形态工作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承担新闻宣传发布管理、舆情监测协调处置工作。承担统筹推进机关、直属单位和行业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二)法制科。承担合法合规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处罚裁量权工作。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法制监督工作。负责行政许可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查处监督和审核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有关工作。负责本单位法治建设和法律普及工作。

(三)组织人事科。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评定等工作。负责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四)财务科。组织实施财务管理等制度。负责预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装备配备管理。承担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管理、监督、评价和建议。负责组织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的结算审计,按权限组织实施基建项目的决算审计,以及审计工作的联系协调。

(五)风险管理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承担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乡镇(街道)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食品快检体系建设和管理。牵头组织食品药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质量安全中的风险监测管理。统筹年度抽检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抽检结果的归集、评价、分析,提出风险预警、防控措施及相关信息公布。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综合统计工作。

(六)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监督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督促指导生产领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承担生产领域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督促指导流通领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承担流通领域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和监督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指导不合格特殊食品核查、处置、召回。

(八)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监督餐饮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促指导餐饮服务领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九)药品监督管理科(不良反应监测科)。组织并承担权限范围内药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不良事件监测的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合格药品核查、处置、召回。承担职责范围内药品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组织并承担权限范围内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合格医疗器械、化妆品核查、处置、召回。承担职责范围内医疗器械、化妆品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发展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县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辖区内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质量激励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证后监管工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实施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承担纤维及制品等质量监督工作。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局管辖或市局授权、委托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单位证后监管。负责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开工告知,负责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的应急管理和按规定权限进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三)注册和许可科。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负责总局授权或市局委托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本局管辖或市局授权、委托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及备案工作。负责许可决定送达和证书发放工作。负责行政服务中心注册许可窗口的管理服务工作。协助组织部门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的建设工作。

(十四)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广告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实施对传销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日常事务。负责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物广告发布登记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

(十五)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拟订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开展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开展网络市场监测工作。开展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开展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开展动产抵押登记。组织实施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的制度措施。指导开展涉及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指导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指导开展消费环境建设。

(十六)计量和标准化管理科。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对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和检定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负责能源计量、产品能效标识和水效标识监督管理。拟订推进标准化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检查。开展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十七)信用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整合与互联共享。负责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组织实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承担联合惩戒协调联系工作。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市场主体信用查询、信用修复、信用约谈、信用承诺工作。组织开展企业信用宣传、培训,指导企业信用自律建设。负责相关无证生产经营的综合协调、情况统计工作。负责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的建立和管理。组织实施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十八)知识产权管理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拟订区域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原产地地理标志认证相关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贯彻落实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组织实施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认证活动的属地监管。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的属地监管。

机关党支部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第五条  派出机构。按照经济区划,遵循“优化资源、运转高效、利于监管”的原则,设置南宾、万安、下路、西沱、黄水、悦崃、临溪、马武、沙子、三河等10个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其中黄水市场监督管理所加挂县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所牌子。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牵头辖区内乡镇(街道)宣传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备案;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农村家宴备案登记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非驻在乡镇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由所在乡镇承担);配合辖区内乡镇(街道)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整治等任务;受理辖区内消费者的咨询、投诉和举报,调解职责内的消费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市场监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协助完成大型活动保障任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上级交办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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