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4961G/2020-00002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简介 [ 体裁分类 ] 机构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人力社保局 [ 发文字号 ]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成文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及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相关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开发培训、流动调配等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全县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地方标准;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县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贯彻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具体执法工作交由执法机构承担,以部门名义开展执法。

(七)参与拟订全县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政策等工作。负责县级有关重点人才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县人才引进政策。

(八)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贯彻落实吸引留学人员来渝工作或定居政策;贯彻执行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落实职业资格制度、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紧缺优秀人才的引进工作;负责专家、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

(九)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人员交流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表彰奖励政策,承担全县评比达标表彰有关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离退休政策和工资统发审核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负责承办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四)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贯彻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拟订信息规划,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与县教委分工。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教委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

第四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综治、机要、保密、党内法规、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起草综合性文件、材料工作;承担督办领导指示和会议议定等工作,协助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完成其他交办任务。

(二)规划财务科。负责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承担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工作;承担机关财务、统计、信息规划、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统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依法开展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及内部控制制度监督执行;负责依法开展对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指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等工作;完成其他交办任务。

(三)组织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及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全县除党群系统外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借调有关工作;承担在编不在岗及“吃空饷清理有关工作;承担全县临聘人员管理工作;承担全县评比达标表彰有关工作;完成其他交办任务。

(四)工资福利科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离退休及死亡抚恤等政策;承担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培训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离退休政策和工资统发审核工作;完成其他交办任务。

(五)事业人员管理科(县职称改革办公室)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承担党群系统外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遴选有关工作,指导党群系统外事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各类培训考试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考核等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承担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留学回国人员来渝工作、服务或定居政策以及国(境)外机构在渝招聘专业技术骨干的有关政策;完成其他交办任务。

(六)社会保险科。负责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有关工作;负责依法监督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及企业(职业)年金等基金的收支、管理;贯彻执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相关政策;贯彻实施工伤定点医疗、康复、残疾辅助器具安装协议机构的地方资格标准和监督管理办法;负责乡镇(街道)社保所的业务指导;承担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完成其他交办任务。

(七)就业促进科。贯彻落实就业创业规划和计划、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就业援助等政策;贯彻执行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失业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失业保险政策和标准,监督就业资金管理使用;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指导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县人才引进政策并开展人才引进、人才振兴相关工作;贯彻落实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贯彻执行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贯彻执行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指导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考核工作;承担三支一扶有关工作;完成其他交办任务。

(八)劳动关系科(行政许可服务科、政策法规科)承担规范性文件综合性审查和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贯彻执行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规划及相关配套政策,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贯彻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贯彻执行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和统筹实施劳务派遣许可;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及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并督办有关工作;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规范指导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牵头人社系统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贯彻执行工伤预防、认定、康复政策;完成其他交办任务。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长(室主任)职数8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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