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250000045295493X9/2020-00011 [ 主题分类 ]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气象局 [ 发文字号 ] 白头文件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气象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 成文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气象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一、执法主体

机构全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气象局

法定代表人:左斌

地址:石柱县万寿大道34号

执法主体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机构性质:事业单位

二、执法人员

详见附件《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气象局行政执法人员公示名单》

三、法律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5.《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6.《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7.《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8.《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9.《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10.《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11.《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1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1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1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15.《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1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17.《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18.《重庆市气象条例》

19.《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21.《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2.《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3.《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24.《重庆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四、执法程序

详见附件《石柱县气象局行政执法程序流程》

五、救济渠道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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