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家庭农场 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家庭农场
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目标
通过家庭农场项目建设,促进全县家庭农场的培育和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补助主体
经工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家庭农场,或者取得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认可、登记备案的家庭农场。优先支持市级、县级示范场。2018年已获得过中央农业生产发展家庭农场项目的家庭农场不再申报。
三、补助名额及补助标准
(一)补助名额:全县择优选取9家以上家庭农场(其中市、县级示范场2家)。
(二)补助标准:各家庭农场结合自身发展需要,策划建设内容及项目预算,对评定的家庭农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每个家庭农场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扶持家庭农场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家庭农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其有序流转土地、健全管理制度、应用先进技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标准化生产、购买社会化服务等。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办公费、接待费、会议费、外出考察差旅费等基本支出,也不得用于建设或改造办公场所、购置交通工具和通讯器材等。
五、申报条件
申报本项目的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具有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户农村居民。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3.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
A.粮食类。从事粮食作物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一年两熟制地区)或10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
B.畜牧类。
类别 | 种 类 | 规模 (头.只) | |
大牲畜 | 猪 | 种猪场 | 存栏量≥50 |
商品肉猪场 | 年出栏量≥200 | ||
肉牛 | 年出栏量≥30 | ||
奶牛 | 存栏量≥20 | ||
山羊 | 年出栏量≥70 | ||
小牲畜 | 蛋鸡 | 种鸡场 | 存栏量≥5000 |
商品场 | 存栏量≥5000 | ||
肉鸡 | 种场 | 存栏量≥7000 | |
商品场 | 年出栏量≥7000 | ||
蛋鸭 | 种鸭场 | 存栏量≥3500 | |
商品场 | 存栏量≥3500 | ||
肉鸭 | 种鸭场 | 存栏量≥3500 | |
商品场 | 年出栏量≥7000 | ||
鹅 | 种鹅场 | 存栏量≥700 | |
商品场 | 年出栏量≥1500 | ||
兔 | 种兔存栏量≥150或 商品兔年出栏量≥5000 |
C.蔬菜类。露地蔬菜类种植面积30亩以上;大棚蔬菜类种植面积15亩以上。
D.柑橘类。种植面积50亩以上。
E.渔业类。从事渔业生产的,租期或承包期10年以上,养殖面积达到20亩(池塘养殖)、2亩(流水养鱼)或5亩(石蛙养殖)以上。
F.从事其他种植业、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应达到当地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
5.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
6.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7.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项目实施单位要引导农户(包括贫困户)通过参加生产经营、出资、提供生产资料等方式获得收益,带动1户以上贫困户户均年增收1000元以上。
六、其他要求
申报家庭农场项目,应填写“家庭农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同时报送以下材料的复印件:(1)家庭农场主的户籍证明。(2)注册登记材料。(3)家庭农场流转农村土地的合同书复印件。(4)获得的农产品质量认证证书。(5)家庭农场经营者接受农业技能培训的证明等。(6)市级、区县级示范农场的证明材料文件。(7)项目建设内容涉及建设厂房、发展养殖业等的,需提供设施农用地备案、环评、动物防疫许可等相关材料。
七、联系方式
县农业农村委(农经站)联系人:罗素华、李晓芳;联系电话:73330656、73330754;电子邮箱:7333075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