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农(动防)罚〔2022〕 23 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农(动防)罚〔2022〕 23 号
姓名: 唐均
性别: 男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84-01-08
身份证号码: 500381**********93
工作单位和职务: /
联系电话: 189********
住所: 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花厅村12组2号
当事人唐均运输动物的运载工具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4月25日2时42分,石柱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重庆市沪蓉高速公路冷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渝DC0066的汕德卡牌ZZ5186CCYM501G1重型仓栅式褐色货车,从湖北省随州市随县新街镇凤凰寨村装载肉兔3600只,拟运往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丁家屠宰场屠宰,运输动物的车辆渝DC0066,存在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从事动物运输行为。在2022年4月25日我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立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肖玉银进行了询问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对整个调查取证过程进行了拍照,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对相关证据、材料和笔录进行签字确认。
当事人唐均在2022年4月23日雇佣肖玉银(驾驶员)驾驶车牌号为渝DC0066的重型仓栅式褐色货车,从湖北省随州市随县新街镇凤凰寨村装载肉兔3600只,拟运往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丁家屠宰场屠宰,于2022年4月25日2时42分途径重庆市沪蓉高速公路冷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主动下道接受监督检查时被我委执法人员查获。其运输兔的运载车辆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行为,存在违反动物调运管理规定和要求,虽然能够主动下道接受监督检查,且违法情节较轻,但存在破坏动物调运管理秩序的事实。
唐均运输动物的运载工具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案,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询问笔录》1份;
3.当事人委托书照片1份;
4.车辆行驶证(正页、副业)照片1份;
5.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全国备案车辆查询截图的照片各1份;
6.被委托人电子身份证照片1份;
7.被委托人现场指认照片2份。
本机关于2022年5月9日9时37分在重庆市石柱县冷水镇河源村重庆市沪蓉高速公路冷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办公室向当事人委托人直接提交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农(动防)告【2022】23号),当事人委托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当日10时02分至10时23分重庆市石柱县冷水镇河源村重庆市沪蓉高速公路冷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办公室表示愿意接受处罚,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以本次不按要求运输动物收到行政处罚,吸取深刻教训,在以后要及时更新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依法依规运载动物。
本机关认为:唐均运输动物的运载工具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一案,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第二条“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本案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报告并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二款“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之规定,鉴于情节较轻,决定按最低处罚标准给予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石柱县财政局微信公众号公共缴费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5月12日
执法机关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石柱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4号)
联系人:方自勇 联系电话: 023-73338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