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农(种子)罚〔2022〕27 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农(种子)罚〔2022〕 27 号
姓名: 李万友
性别: 男
民族: 土家族
出生日期: 1971-08-23
身份证号码: 513521**********96
工作单位和职务: 无
联系电话: 13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966G
住所: 重庆市石柱县黄鹤镇汪龙村观音庙组46号
当事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12月24日上午11时35分,石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黄雅莉、邓洪、谭毅力、吴启茂一行人在石柱县南宾街道开展“春雷”行动检查农资市场,在滨河中街文昌巷1号附34号互信农业李万友农资经营门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门市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种子,2022年1月5日,本机关依法对其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对当事人涉嫌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经营的种子进行了现场拍照和证据登记保存,当事人提供了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7日向当事人李万支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当事人李万友于2021年12月24日在石柱县南宾街道滨河中街文昌巷1号附34号互信农业资经营门市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而未按规定备案案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李万友涉嫌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4.身份证复印件1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现场检查(勘验)照片2份7.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
本机关于2022年1月10日,向当事人李万友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农(种子)告〔 2022 〕27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李万友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决定对当事人李万友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微信公众号“石柱县财政局”公共缴费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