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农(农机)罚〔2022〕 17 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农(农机)罚〔2022〕 17 号
姓名: 陈禄云
性别: 男
民族: 土家族
出生日期: 1963-07-04
身份证号码: 51352**********19
工作单位和职务: /
联系电话: 138********
住所: 重庆市石柱县六塘乡三汇村白果组50号
当事人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3月29日10时30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六塘乡开展农机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住房侧边停放一台牌照号为桂1022667的变型拖拉机。执法人员查阅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登记信息后,发现该变型拖拉机(牌照号:桂1022667)牌照信息与系统中注册登记信息不相符。当日下午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拖拉机驾驶证复印件、拖拉机行驶证复印件,同时对现场及涉案变型拖拉机(牌照号:桂1022667)进行了拍照取证。2022年4月2日,执法人员询问了当事人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所有提取的证据材料均有当事人签名确认。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主动拆除已经悬挂使用的变型拖拉机牌照(牌照号:桂1022667),且主动停止使用该台变型拖拉机。
现已查明当事人使用伪造的拖拉机证书和牌照(牌照号:桂1022667)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和涉案变型拖拉机发动机及牌照信息;
证据三:当事人拖拉机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驾驶拖拉机资格;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变型拖拉机(牌照号:桂1022667)行驶证复印件1份,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结果1份,证明变型拖拉机(牌照号:桂1022667)所有权为当事人,当事人系使用伪造的拖拉机证书和牌照。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伪造的拖拉机证书和牌照(牌照号:桂1022667)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2年4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石农(农机)告〔2022〕17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台变型拖拉机,收缴伪造的拖拉机证书和牌照(牌照号:桂1022667),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0元整(大写:贰佰圆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微信公众号“石柱县财政局”公共缴费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