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交通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根据《石柱县有关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结合我局“三定”规定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如下:

一、公路、水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二、优化全县公路网建设,协调高速公路实施不停车快捷收费,提升公路通行效率,减少道路移动源污染排放。

三、 调整运输结构,推动发展绿色货运,组织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水平,配合开展绿色出行创建行动。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出租、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车。

四、 组织开展管辖通航水域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监督管理,指导船舶及交通干线污染防治,推进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提高岸电设施使用率,推动集疏港铁路水路运输,加强船舶使用燃油达标监管。按职责管辖地方通航水域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五、按职责危险化学品(含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和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含危险废物)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辖地方通航水线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

六、公路等线性交通设施规划设计时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应采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指导相关交通设施建设项目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七、督促港口、码头等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执行I/M制度,并督促维修企业落实,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的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八、医疗废物、医疗污水运输保障工作。依法指导运输经营者,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

九、对放射性货物(含危险废物)运输经营企业(含非经营企业)进行运输资质管理,监督企业加强专用车辆技术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运行素质。

十、按照职责监督管辖江域船舶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处理船舶污染投诉。配合做好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船舶使用燃油达标情况监管。

十一、配合协调有关单位对铁路建设、铁路运输过程中的大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受理并处理相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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