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00913497X8/2024-00005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分类 ] 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公安局 [ 发文字号 ] 〔2017〕69号
[ 标 题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全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
[ 成文日期 ] 2024-01-11 [ 发布日期 ] 2024-02-27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全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7〕69号)相关规定,现将动态调整后的《重庆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目录清单》中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在全市范围内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

    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本《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本《目录清单》以及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缴纳。

    三、2023年12月31日以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重庆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1日

附件:

重庆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征收地区

征收方式

征收标准

1

铁路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号,财工〔1997〕543号,财综〔2007〕3号

全国

按铁路运输货物的种类、重量、运输距离等征收,与铁路货运运费一并征收

1.整车货物:区分货物种类0.019-0.033元/吨.公里
2.零担货物:区分货物种类0.00019-0.00033元/10千克.公里
3.自轮运装货物:0.099元/轴.公里
4.集装箱:区分集装箱尺寸0.264-1.122元/箱.公里

2

民航发展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国发〔2012〕24号,财综〔2012〕17号,财税〔2015〕135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20〕72号,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全国

对航空旅客按人次征收,在航空旅客购买机票时一并征收;对航空公司按飞行航线、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征收

1.向航空旅客征收部分:国内航班旅客50元/人次、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旅客70元/人次
2.向航空公司征收部分:区分飞行航线、飞机起飞全重、飞行里程0.3-1.84元/公里

3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税〔2018〕39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20〕9号

除西藏以外

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征收

区分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0-4.1934375厘/千瓦时,重庆1.96875厘/千瓦时

4

水利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20〕9号,财税〔2020〕72号,财税〔2023〕9号,渝财综〔2012〕94号,渝财综〔2021〕44号

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福建、云南、陕西、宁夏(向社会征收)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从车辆购置税、铁路建设基金等收入中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从地方收取的部分税费收入中提取,经财政部批准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向企事业单位等征收

征收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重庆如下:
1.从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剔除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收入中提取3%(其中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基数提取3%),划入同级水利建设基金。
2.市级从中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中每年定额提取 5300万和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统筹城乡发展资金中每年定额提取5000万。

5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渝府发〔2015〕53号

除天津、西藏以外

具体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1.重庆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分为Ⅰ档、Ⅱ档(档次范围详见渝府发〔2015〕53号)。其中,主城区Ⅰ档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2.重庆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区县(自治县)有关规定执行。

6

农网还贷资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企〔2001〕820号,财企〔2002〕446号,财企〔2006〕347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2〕7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59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20〕67号

山西、吉林、湖南、湖北、广西、四川、重庆、云南、陕西

按农网改造贷款“一省多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用户用电量征收

0.02元/千瓦时

7

教育费附加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全国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

3%

8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全国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

2%

9

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2020年公告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全国

按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计费销售额征收

3%

10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电影管理条例》,国办发〔2006〕43号,财税〔2015〕91号,财税〔2018〕67号

全国

按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票房收入征收

5%

11

旅游发展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旅办发〔1991〕124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0〕123号,财综〔2012〕17号,财税〔2015〕135号

全国

按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人次在票价上征收

20元/人次

12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财监〔2006〕95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综〔2007〕26号,财综函〔2007〕69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39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税〔2016〕11号,财税〔2016〕13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农〔2017〕128号,财税〔2018〕147号,渝财综〔2008〕107号

除西藏以外

按电力用户用电量征收(扣除农业生产用电)

区分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1.425-6.225厘/千瓦时,重庆6.225厘/千瓦时。

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全国

按有发电收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中型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

不高于8厘/千瓦时

三峡水库库区基金

湖北

按三峡电站机组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

8厘/千瓦时

13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缴入地方国库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39号,财税〔2016〕11号,财税〔2016〕13号,财税〔2017〕18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财税〔2020〕5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渝财综〔2021〕5号

广西、辽宁、浙江、湖北、吉林、福建、黑龙江、四川、甘肃、广东、河南、江西、贵州、海南、云南、山西、青海、重庆、陕西

按有发电收入的省级辖区内大中型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重庆市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向我市行政辖区内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征收。

不高于8厘/千瓦时,重庆按8厘/千瓦时征收。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广西、辽宁、黑龙江、福建、甘肃、河北、广东、河南、贵州、海南、山东、重庆、云南、陕西

具体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重庆市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对全市行政辖区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重庆按0.5厘/千瓦时征收。

1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2019年公告第98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全国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征收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征收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征收标准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

15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22〕50号,财税〔2023〕9号,渝财综〔2017〕109号,渝财综〔2022〕53号

全国

按用地单位占用林地面积征收

区分不同林地类型、占用林地建设项目性质、所在区域,征收标准不低于3-40元/平方米,具体征收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重庆如下: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2.国家级和地方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16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综〔2011〕115号,财建〔2012〕102号,财综〔2013〕89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6〕4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8〕147号,财建〔2020〕4号,财建〔2020〕5号

除西藏以外

按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征收

居民生活用电8厘/千瓦时,其他用电新疆1.5分/千瓦时,其他省份1.9分/千瓦时

17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财综〔2012〕33号,交财审发〔2014〕96号,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4号,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0号

全国

按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重量征收

0.3元/吨

18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财综〔2010〕58号,财税〔2018〕147号

全国

按核电厂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

0.026元/千瓦时

19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财综〔2012〕34号,财综〔2012〕48号,财综〔2012〕80号,财综〔2013〕32号,财综〔2013〕109号,财综〔2013〕110号,财综〔2014〕45号、财税〔2015〕81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财税〔2021〕10号

全国

按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征收

电视机征收标准13元/台,电冰箱征收标准12元/台,洗衣机征收标准7元/台,房间空调器征收标准7元/台,微型计算机征收标准10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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