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石柱县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根据重庆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委“三定”职责《石柱县有关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确定的职责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如下:

一、负责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受县政府委托负责牵头生态环境保护有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县发展规划的审查统筹衔接。参与编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负责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

二、负责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统筹相关部门按市上下达目标任务抓好各领域能耗双控工作

三、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落实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有关政策规定。

四、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市上资源环境相关价格政策。

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共同推进绿色生活创建行动。

六、负责会同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将相关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七、负责落实国家、市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八、负责统筹平衡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的生态环保领域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的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的意见。

九、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统筹协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十、统筹全县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负责统筹协调、调研评估、督促检查等。

十一、大力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协同推进各类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统筹全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争取国家、市上政策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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