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柱县“富民贷”产品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关于印发《石柱县“富民贷”产品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金融工作事务中心、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黔江银保监分局石柱监管组、中国农业银行石柱支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富民贷”产品方案>的通知》(国乡振司发〔2021〕5号)、《重庆市乡村振兴局 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扩大“富民贷”产品试点范围的通知》(渝乡振发〔2022〕41号)文件精神,精准支持我县农户发展生产,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助力乡村振兴,特制定了《石柱县“富民贷”产品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
略领导小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2年6月14日
石柱县“富民贷”产品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民贷”业务操作,现依据《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富民贷”产品方案>的通知》(国乡振司发〔2021〕5号)、《重庆市乡村振兴局 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扩大“富民贷”产品试点范围的通知》(渝乡振发〔2022〕41号)及《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贷后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惠农e贷”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指的“富民贷”产品,是指中国农业银行与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创设的,通过银政合作设立风险补偿机制,县乡村三级联审推荐客户,中国农业银行向符合条件客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用途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支持对象。县域内持续稳定经营的农户(含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且符合农户贷款准入条件,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第四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农行石柱支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符合农行石柱支行“惠农e贷”准入条件;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产业和项目。
第五条 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借款人家庭开展生产经营,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产业和项目;不得用于生活消费、购建房、理财等非生产性支出,不得转借他人,不得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第六条 贷款金额。单户贷款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客户申请贷款金额、县乡村三级联审推荐额度。
第七条 贷款期限。根据农户生产经营周期和收入情况综合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风险补偿基金有效期。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暂时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可办理1次贷款展期,展期期限应在风险补偿基金有效期内。
第八条 担保方式。采取信用方式发放贷款。
第九条 贷款利率。执行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第十条 贴息方式。贷款农户还本付息。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可以采取农行石柱支行与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协商建立符合实际的风险补偿机制,也可以引入政策性担保公司共同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1. 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在农行石柱支行开立基金账户,实行集中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按约定的比例清偿贷款本息损失。农行石柱支行风险分担比例最高不超过40%。
2.由农担公司等政策性担保公司增信,按信用方式追加担保政策办理,由农行石柱支行与县乡村振兴局、担保公司签订经法审的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具体运作模式等,应明确担保费用免除或由农行石柱支行支付,不强制农民提供反担保措施,不增加农户负担。
第十二条 “富民贷”采取政府增信方式,风险补偿基金担保放大倍数原则为10倍、15倍、20倍,单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风险补偿基金总额的10%。
第十三条 “富民贷”贷款本息逾期率超过3%(不含)、未按约定履行代偿责任或违反双方协议约定义务、代偿后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余额已不足以支持业务发展且未及时补足、不符合监管规定、不符合双方协议约定或农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况,暂停新发放贷款。对于导致暂停合作的风险已解除的,报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和农行重庆市分行同意后,可恢复办理业务。
第十四条 违约代偿。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亡及重大疾病等,贷款农户确无偿还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展期条件、追索6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应及时启动风险补偿机制。风险补偿基金实行按月监测,动态补充,当风险补偿基金不足时,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应在30日内补充风险补偿基金,确保贷款余额严格控制在风险补偿基金的放大倍数限额内。
第四章 基本流程
第十五条 银政签订合作协议。农行石柱支行与县乡村振兴局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具体运作模式,主要包括合作额度、风险分担比例、代偿范围、代偿触发条件、扣划规则、代偿后资金补充机制、各方在贷款管理和清收中的职责、业务暂停和终止合作机制等内容。
第十六条 农户申请贷款。有贷款需求的农户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政府“富民贷”村级管理团队(如村支两委、驻村工作队等)提出申请,“富民贷”村级管理团队承担农户初筛职能。
第十七条 政府审核推荐。“富民贷”村级管理团队开展实地调查,收集核实农户基础信息,逐级上报至县乡村振兴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向农行石柱支行移交推荐表,确保推荐农户纳入合作协议支持范围。推荐表主要包括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常住地址、联系电话、经营项目、经营年收入、申请贷款金额、期限等内容。
第十八条 银行调查审批。农行石柱支行在“富民贷”村级管理团队协助下,按照农行制度规定独立开展贷前调查、农户评级、授信核定和贷款审批,并协助农户完成签约用信,鼓励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办贷效率。农行石柱支行按月向县乡村振兴局报送贷款支持情况。
第十九条 贷后管理。“富民贷”县乡村三级工作队要协助农行石柱支行做好贷后监测检查,及时掌握农户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防止贷款被挪用于非生产经营领域,防止被企业等第三方挪用。贷款逾期后,农行石柱支行要及时向县乡村振兴局报送逾期名单,银政共同开展贷款清收工作。
第二十条 逾期代偿。符合代偿条件的,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应在贷款逾期3个月内完成代偿,并按照银政合作协议约定及时补足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后农行石柱支行收回贷款的,应及时划转政府风险补偿基金账户。
第五章 管理要点
第二十一条 职责分工。全面完善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体系。县乡村振兴局组建专班指定专人积极配合农行开展贷前调查、贷后管理、逾期催收等贷款管理工作,建立对恶意逃废债农户的惩戒机制,切实推进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确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农行石柱支行要强化风控能力,坚持自主决策,避免向不符合条件、没有还款能力的农户发放贷款;重点把好贷前准入关和贷后管理关,加强贷款资金流向监测,发现可疑信号要及时介入化解风险隐患。
第二十二条 风险分担。县级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与农行石柱支行签订合作协议,保证基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根据信贷需求情况合理调整基金规模,保证“资金池”充盈、提升偿付能力。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风险补偿机制,及时代偿到位,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二十三条 联合推进。县乡村振兴局要充分调动乡镇(街道)、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等力量,及时与农行石柱支行沟通贷款户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协助开展贷款发放、逾期贷款清收等工作,符合风险补偿的按协议及时启动风险补偿。农行石柱支行要强化风控能力,严格按照信贷有关要求,开展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强化监督。各乡镇(街道)要配合农行石柱支行开展实地调查、信息核查工作,防止人情贷、关系贷,确保贷款发放到农户。县乡村振兴局要督查乡镇(街道)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对弄虚作假、违规放贷、违规使用等问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加大宣传。县乡村振兴局和农行石柱支行要通过农户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富民贷”产品宣传,让广大农户知道“富民贷”是一款利率优惠,用于发展生产的好产品。乡镇(街道)要通过村规民约、普法教育等方式方法,提高贷款农户的诚信意识、法律意识,规范使用贷款,按期偿还贷款。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六条 组织推动。县乡村振兴局要与农行石柱支行成立“富民贷”推进领导小组,牵头做好统筹协调、信息共享和资源保障等工作。县乡村振兴局要与农行石柱支行成立“富民贷”服务管理团队。县乡村振兴局主要负责协助农行石柱支行完成农户推荐、贷前调查、贷后管理、贷款清收等工作,农行石柱支行负责推动贷款业务落地落实。
第二十七条 统计监测。县乡村振兴局与农行石柱支行共同建立月统计监测机制。县乡村振兴局和农行石柱支行根据“富民贷”统计监测的指标,做实月统计、月监测、月调度工作,原则上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数据统计工作,并对口上报业务数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由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专班办公室制定、解释和修订。
附件:石柱县“富民贷”申请审核推荐表
石柱县“富民贷”申请审核推荐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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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女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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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定脱贫人口 □非国定脱贫人口 □边缘易致贫户 □其他 |
个人品行 |
□无黄赌毒酗酒嗜好 □无黄赌毒嗜好但酗酒 □有黄赌毒任一嗜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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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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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自治区) 市(州) 县(市、区、旗) 乡(镇) 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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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配偶姓名 【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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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 □养殖业 □个体经营 □其他 |
具体经营项目 【可填多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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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家庭年支出 【经营+生活】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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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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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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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是否确权颁证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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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 |
贷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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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及配偶)在此声明:1.本人的借款行为已经过家庭财产共有人的同意,同意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债务。2.本人承诺上述各项资料属实,且随本表报送的资料复印件可留存农行和乡村振兴部门作为备查凭证。本人知悉所提供的信息将直接影响农行信贷审批决策,如资料不实,本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本人知悉、理解并接受农行、乡村振兴部门工作人员在本次贷款申请过程中向本人告知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放款时间等信息仅供咨询、参考之用,不构成对本人的承诺。本人申请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以农行最终审批结果为准。4.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乡村振兴部门向农行移交本表所填信息,农行在贷款发放后向乡村振兴部门反馈相关个人信息和贷款信息。农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农行自本表签署之日至所申请贷款结清之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本人信用报告、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用途如下:审核贷款申请、审核贷款担保、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及与所申请贷款相关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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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签字(捺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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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复审意见 |
县乡村振兴局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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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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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原则上应推荐本地常住、品行良好、有稳定经营项目、贷款用途真实的客户。2.申请人家庭情况和申请贷款信息由村级管理团队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和贷款需求填写,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3.供养人口指无法产生收入或收入占家庭年收入之比小于10%的家庭成员。4.具体经营项目填写经营内容,如水稻种植、养鸡、开餐饮店等。5.家庭年收入、家庭年支出、承包地面积、流转地面积、宅基地面积、农房建造成本、贷款金额:保留1位小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