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石柱城管罚〔2021〕2号)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石柱城管罚〔2021〕2号
当事人姓名: 张红君
当事人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现查明,现查明你于2021年1月5日前。你在石柱县万安街道桥头场小区楼道乱张贴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吊挂。零星招贴物应当在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张贴。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在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行为中公布其电话号码的行为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电信业务经营单位采取暂停违法行为人使用的电话号码等强制措施”的规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佐证: 1.现场检查笔录。2.现场检查照片。3.询问笔录。依据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壹仟元整 (人民币¥:1000 元)
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收款单位全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4501010120350000011)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 石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2021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