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石柱)城罚决字〔2021〕18号)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渝(石柱)城罚决字〔2021〕18号
当事人:重庆峻皓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G0D32C,法人代表:王永菊,住址: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中山村,联系电话:15215001826 。
你单位于 2021年8月23日在碧桂园三期工程处排放污水污染干溪子路段路面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8月 23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于2021年8月23日在碧桂园三期工程处排放污水污染干溪子路段路面,影响过往行人车辆交通,损坏了市容市貌环境 。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 现场存在排放污水污染城市道路;
证据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到碧桂园检查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排放污水污染城市道路的情况;
2021年 8 月 25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石柱)城罚先告字〔2021〕1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排放污水污染干溪子路段路面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的规定,属于排放污水污染城市道路,鉴于你单位污染路面面积较大,极大影响了公共交通和城市形象,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账号:4501010120350000011)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石柱县财政局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石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2021年8月25日
联 系 人: 李云伟、马建巧 联系电话: 023-73325881
联系地址: 石柱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南宾尚城城管执法支队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