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根据《市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重庆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局“三定”规定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如下:

1.牵头组织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

2.指导实施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城镇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置、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置设施和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管理。会同县生态环境局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市建筑渣土密闭运输监管、城市建筑渣土消纳场规范化管理并避让环境敏感区域、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城市道路沥青改造。

3.负责拟订城管执法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城市建成区城管执法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与县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负责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工作。

4.指导实施城市道路噪声扰民路段隔声屏安装、降噪路面改造和降噪绿化带建设。

5.依法查处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6.会同县住房城乡建委开展绿色社区创建行动。

7.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和城市节水工作。督促供水企业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报告制度,加强城市水厂应急防范措施建设。牵头建立城市供水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城市水厂应急处置等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督促生活垃圾填埋场落实风险防范措施。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城市饮用水应急保障工作。监督管理责任区域内的供水应急保障、城市水域清漂等工作。

8.督促市政、环卫车辆使用排放达标车辆,鼓励使用新能源车。

9.配合生态环境开展户外广告设施噪声污染、光污染等监督管理。负责推广市政领域的绿色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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